特许纠纷,加盟纠纷,特许合同纠纷,加盟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特殊性甲方提出乙方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及有欺诈行为,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亦不予采信。甲方提出乙方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未具体指出乙方对哪些信息未予披露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甲方的诉讼理由,法院不予采纳。综上,甲方请求解除该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特许经营合同中违约金的性质认定特许经营合同中违约金性质、比例的确定。从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理来看,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以对守约方的补偿性为主、对违约方的惩罚为辅。因此,违约金的补偿性质决定了违约金与违约损失赔偿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即违约金的约定是以损失赔偿额为基础的;违约金的数量与比例的确定,应遵循违约金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大体相当的原则。
附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附条件特许经营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本案中甲方以《特许经营授权合同》期满为由,要求乙方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独立的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有三:(1)乙方有以甲方加盟店名义在《特许经营授权合同》期满后的经营行为;(2)乙方以甲方加盟店名义从事了甲方授权期满的经营行为
特许经营合同关联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连锁合同虽约定了共和新路店对外的债权债务由丙方承担,但该条款属于双方之间的约定,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合同也约定了合同解除后,对丙方以乙方或连锁体系成员名义承接的所有未竣工工程进行清算并移交乙方,乙方对这些未竣工工程产生的所有债务、罚款、业主索赔及其他损失具有向丙方永久追索权利,表明乙方是丙方经营债务的第一债务人,是在乙方承担丙方对外的债务后向丙方享有追偿权的约定
被特许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特许合同效力认定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合作经营便宜坊烤鸭店某分店。由于乙方不具有经营餐饮的业务范围,故将该店交给其参股成立的丙方进行实际经营。丙方不仅在实际经营该店中使用了甲方的注册商标,而且向甲方支付了部分商标使用费,甲方在诉讼中也表示对丙方在经营该店中使用其注册商标不持异议。因此,应当认定甲方与乙方所签合同中约定的丙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乙方和丙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包括哪些内容加盟店开业(设立加盟店形式、商号的使用、加盟店经营资格、加盟店开业指导、加盟店开业培训、特许经营体系的提供、加盟店开业时间、加盟店开业条件)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特许人将上述特许权整体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即不是就单个知识产权进行交易,而必须是将复合特许权整体交易。特许权许可的过程中,必然发生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进行管理和控制,即要求被特许人按照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的问题。因此,特许权包括许可权和管理权。
无直营店而签的加盟合同如何认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加盟合同无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一些特许经营企业看到了不错的项目,没有经过系统准备及经验积累,一味追求“入帐”的加盟费和保证金(或者一开始就本质上就不想作好对加盟商的服务而只想着收钱),忽视或轻视特许经营过程是否合法,更忘记了对加盟商进行市场及培训支持的承诺,违规操作。
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主要解决的是,在特许经营活动,由于现实情况存在不确定性,比如存在权利上的冲突、地方的保护、条件的不允许,这些都是被特许人不可预料的,但是被特许人在获得这些信息之时,已经向特许人交纳了费用,现实情况又是整个经营活动无法再持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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