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房屋赠与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死亡并无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情形下被告的列法
房屋赠与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死亡但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的情形被告的列法
赠与人的处分行为能否自动撤销此前已生效的赠与合同
赠与房屋上存在多个请求权时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赠与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以赠与人享有的抗辩权对抗受赠人的请求权
房产继承纠纷常见的九个误区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引发的物权法思考如果对继承人因继承取得财产实行一般的物权变动原则,即动产于交付时、不动产于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交付或变更登记手续不可能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同时进行,就必然产生权利真空,使遗产处于权利无主的状态。物权法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避免出现权利真空而作出的。它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是,只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的某一法律允许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其继承权的效力始于继承开始。换句话说,即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一段时间才开始实际办理继承的相关手续,遗产也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归继承人所有。
浅析夫妻单方放弃继承权的法律效力继承权既是法律意义上的一种权利资格,同时也具有现实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因继承事件的发生,使得继承权与财产权相互联系起来。夫妻这种继承的权利资格,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即可获得的,或者说这种权利资格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是在没有继承事件情况下就依法可备的权利。
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人数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遗产本身的结构也难以分割等,如果强行分开、割断,可能损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使用,或给生活带来不便。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遗产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 可以分割处理。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