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结婚两年,孩子是别人的,男子能否索赔精神损失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龙岗法院判决准予阿鹏与小美离婚,孩子随小美生活,抚养费由小美负担,小美向阿鹏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同时返还阿鹏支付的抚养费4万元,驳回阿鹏其他反诉请求。
离婚双方都有过错时,过错小的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在婚姻家庭中,难免会发生一方侵犯他方合法权益或违背婚姻家庭法定义务的情形,夫妻双方总会存有或大或小的过错,而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规范得面面俱到,也不可能对婚姻当事人所有的过错都进行追究,它只能追究危害较大的过错行为。
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有哪些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即无过错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离婚时可否要求未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经济补偿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抚养子女,另一方当然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意思就是,各自所负的债务各自偿还,所以,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收入共有、债务共负
离婚后对收养的子女是否仍有抚养义务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妻子对债务的追认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案例解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离婚时约定债务承担离婚后又重新出具欠条并部分履行,另一方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解析协议离婚时周某与黄某双方约定债务全部由男方周某负责偿还,离婚后,针对该笔债务周某又自觉单独与陈某进行结算,并重新向陈某出具了欠条。陈某对周某单独一人与之结算并未表示异议,在新的欠条、结算单上也未要求黄某签名或捺印,可以视为陈某认可由周某一人偿还债务。
女婿对丈母娘是否有赡养义务案例解析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是指老年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女婿并非法定赡养义务人。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能否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债务明显超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且夫妻双方并未长期固定生活在一起。而作为债权人的袁某也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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