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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北京离婚损害赔偿律师专题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律师、遗产继承律师栏。离婚诉讼代理:代为调查取证,离婚财产分割;如离婚证据、财产证据、重婚证据、同居证据、第三者证据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如房产、存款、股票、投资等;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核实与清偿;婚外同居的追踪与证据保全;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的确定;一方生活困难经济补偿的给付;起诉前的调解;制作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立案,提起诉讼;参加法庭调查、质证、辩论;制作上诉状,提起上诉;二审庭审;强制执行 阶段,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立案,执行财产线索调查追踪,执行和解等。遗产继承争议遗产继承律师代理:包括调查遗产的范围,遗产分配争议调解,遗产争议诉讼代理,遗嘱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继承权的剥夺,遗赠扶养协议的执行等等。赡养争议代理:包括调解,制作赡养协议书,赡养费追索,赡养纠纷诉讼代理。收养争议代理:包括指导收养过程,制作收养协议,代为办理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补偿纠纷等。亲子鉴定代理:代理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为当事人保密。子女抚养争议代理:如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变更抚养权,增加减少抚养费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代理。

  • 父母“赞助”的购房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日期:2021-01-27 点击:135次

    父母“赞助”的购房款,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在父母资助案件中,考虑到双方关系特殊及中国的人情常理,父母未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为常理所默认,但如果父母方提供了转账凭证证明款项交付,且其子女一方认可借款,则父母一方已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非己方子女主张系赠与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无法举证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死生契阔,与子成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婚姻最好的结果。但一旦感情发生破裂,即使父母婚后出资购房,在没有明确赠与意思表示下,也只能:“各走各路,钱返原主。”

  • 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夫妻约定“空床费”有效吗
    日期:2021-01-27 点击:158次

    最高法民一庭意见:夫妻约定“空床费”有效吗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所谓“空床费”,实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的费用。这种“空床费”协议的实质就是在丈夫无正当理由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陪伴妻子的情况下,情愿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方式对妻子进行补偿。这种协议内容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无碍善良风俗,理应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另外,这种协议也符合现行《民法典》所倡导的夫妻相互忠实的精神,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 关于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日期:2021-01-27 点击:219次

    关于丈夫不幸身亡,妻子能否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本案中,在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丈夫突然去世,根据现行相关规定,继续履行合同似乎面临夫妻双方无法同时签署术前同意书、妻子因丧偶成为单身女性等“障碍”。但是,行政管理规定并不足以剥夺当事人基于私法享有的身体权利和身份利益,如果简单地判令终止合同履行,不仅有损于当事人的情感利益,亦与逝者意愿相悖。

  •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与以往相比,有如下的一些变化:
    日期:2021-01-27 点击:485次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与以往相比,有如下的一些变化:变化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将不再是一方个人财产。变化二: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为双方共有,也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变化三:新增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变化四:婚姻无效的情形仅限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及未到法定婚龄。变化五: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如实告知配偶,配偶可请求撤销婚姻。变化六:因胁迫缔结婚姻,可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

  • “老养老”:83岁老父起诉63岁长子增加赡养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日期:2021-01-27 点击:263次

    “老养老”:83岁老父起诉63岁长子增加赡养费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赡养属于法定义务。《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应当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有赡养需求为必要条件。

  • 德州法院作出首份涉及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
    日期:2021-01-27 点击:278次

    德州法院作出首份涉及居住权的民事调解书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其特征是:(1)居住权的基本属性是他物权,具有用益性;(2)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基于生活用房而设立的物权,具有人身性;(3)居住权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物权,具有独立性;(4)居住权的设定是一种恩惠行为,具有不可转让性。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特殊性,即居住权人对于权力的客体即住宅只享有占有和适用的权利,不享有收益的权利,不能以此进行出租等营利活动。

  • 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日期:2021-01-27 点击:132次

    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民法典》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与现行人口政策一致,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孤儿被收养,回归到正常的家庭生活中。同时,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要求。如果收养人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可能存在对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该条对收养人条件加以限制,有利于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 生父母送养子女可以由一方单独送养吗
    日期:2021-01-27 点击:569次

    生父母送养子女可以由一方单独送养吗

  • 《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影响
    日期:2021-01-26 点击:138次

    《民法典》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影响,少数法院在支持性判决中认为,既然法律未禁止当事人之间就忠诚形成约定,那夫妻之间真实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就应有效,这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那么用于确保忠诚义务履行的“违约金”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 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吗
    日期:2021-01-26 点击:463次

    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的同意吗出于保护孤儿合法权益的目的,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请求孤儿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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