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嘱见证人的条件与注意事项第一,法律上只要求见证人在见证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就可以,如果见证人在见证遗嘱后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会因此影响遗嘱的效力。反过来也一样,如果当时见证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即使是后来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是无效的。第二,尽管法律没有硬性规定遗嘱见证人必须同时具备听、说、读、写能力,但是遗嘱见证人至少应当具有理解遗嘱内容和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能力和表达能力,如果连遗嘱记载的内容的含义都无法理解,就视为不具有见证能力。
公证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公证机构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而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也正是基于此,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不是对遗嘱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第二,公证遗嘱和遗嘱公证是有区别的。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的意思采用打印的形式制作的遗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独立的一种遗嘱形式;而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人事先已经订立好的其他形式的遗嘱进行公证证明的活动。
口头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口头遗嘱不存在遗嘱人签名或按手印的情况,因为事出危急,根本没有这个条件和机会,也谈不上遗嘱人对遗嘱内容的确认,只能是事后根据见证人的回忆和记忆来尽可能还原遗嘱的内容,正是基于此,口头遗嘱应当严格限制其适用条件。第二,必须是存在危急情况,同时又来不及或难以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有效。如果确实存在危急情况但是有条件和可能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即使是存在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是录音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遗嘱形式的统称,如果遗嘱人采取的是录像的形式,录像中当然包含录音,即为录像遗嘱。如果遗嘱人只是采用录音笔或用手机进行录音的,即为录音遗嘱。这两种形式都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并由见证人进行见证,好处在于可以通过视觉或听觉的方式更为直接地感知和反映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和遗嘱内容。应当由谁来负责录音录像,法律没有进行限定,无论是由遗嘱人提前自行布置好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录制,还是由见证人进行录制,甚至是由遗嘱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人进行录制,都是可以的。
自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关于亲笔书写的问题。应当理解为遗嘱的正文、落款、日期等全部内容都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管是用签字笔、钢笔、还是毛笔书写都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用打印或印刷的形式。是写在纸张上,还是写在布帛上,甚至是写在竹片上,也都是可以的,只要是能作为书写之物就无不可。是用什么文字和字体法律上也不做要求,无论是汉子、英文、少数民族文字都可以,字体无论是楷书、行书、草书、篆书也都是符合要求的。
代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代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自口述遗嘱的内容,代书人代为记录下来,代书人只是如实记录遗嘱人的意见而已,并不是遗嘱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代书人不可以对遗嘱的内容提出任何自己的意见,不得对遗嘱人的意思进行修改或篡改,更不得干扰遗嘱人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代书人代书的方式,必须是代书人用手写的方式进行代书,不能是用打印的方式,如果用打印的方式进行代书的,就不属于代书遗嘱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将按照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进行认定。因为只有手写才能判断遗嘱的每一页是不是都是代书人亲自制作,而不必通过每一页签名进行确认。如果被认定为打印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否则将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只要遗嘱的形式是以打印的形式出现的,就直接适用《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不再考虑是遗嘱人自己打印还是代书人代为打印,也就是说,如果是遗嘱人自己打印的,也不能认定是自书遗嘱,如果是他人代为打印的,也不能认定是代书遗嘱。因为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书写方式都是要求必须是手写,不能是打印的方式。第二,打印遗嘱的每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签名,这个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不符合要求的,则视为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但是,是不是每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书写注明年、月、日,则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把“注明年、月、日”的条款规定在条文的最后,按照文义解释角度来看,应当理解为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每一页书写注明年、月、日,只要有某一页或遗嘱人和见证人中的某个人没有书写注明年、月、日,就属于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
受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跟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受遗赠人夫妻结婚登记的时间、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的时间、受遗赠的财产实际得到的时间等有着直接的关系。遗赠和遗嘱继承最大的不同就是,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就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也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同时受遗赠权是一种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效力,受遗赠人只能在遗赠生效后,请求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交付受遗赠的财产,而不能直接对受遗赠的财产行使支配的权利。这是基于受遗赠权的这种债权性质,说明了只有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表示接受遗赠并实际得到了受遗赠的财产,这个时候受赠的财产才属于受遗赠人所有,才有讨论是否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
遗嘱执行人的产生方法与职务权限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条款的规定,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从这一条款表述可以看出,如果遗嘱人没有指定也没有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则不再产生遗嘱执行人,而由遗产管理人替代。尽管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亲属会议选任或由法院选任,但我们认为,在我国由法定继承人来执行遗嘱已经成为通例,在遗嘱人没有指定也没有委托他人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法定继承人来执行遗嘱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民法典新增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案涉打印遗嘱的效力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案涉遗嘱经鉴定,遗嘱落款处确为金某本人签名及手印,遗嘱人金某和见证人狄某、武某亦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及摁手印,并注明年、月、日,因此该打印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形式要件,同时两见证人亦表示该遗嘱系金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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