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关于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附条件、附期限的遗嘱,不只是中国,在其他世界各国和地区也都是非常少见的,遗嘱通常是不附加条件或期限的,因为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且大多数是无偿的,不宜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轻易附加条件。但遗嘱毕竟是遗嘱人意志的产物,如果遗嘱人对某些特定情况在将来是否出现不能确定时,或者其遗愿的实现有待于其死后某一特定时间的到来时,遗嘱人就会也只能在遗嘱中将这些特定情况作为附加条件或者以附加期限的形式,作为遗嘱效力的根据,以期达到身后遗产处分符合其意愿与安排。
口头遗嘱要及时固定,否则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继承方式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意愿亦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社会伦理等为前提,特别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容易被伪造、篡改、变更,要严格审查其作出方式、遗嘱内容、见证人证言等情况。
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自然人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之后,可能因各种原因而解除协议。为了明确协议解除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0条区分导致协议解除的不同原因而分别作出规定:一是因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处分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6条明确了,“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立遗嘱人将其单位要发放的死者近亲属抚恤金作为遗产予以分配,这部分遗嘱就应当归于无效。
附负担的遗嘱继承或遗赠的理解适用一是附义务的遗赠不同于遗赠扶养协议。前者是单方法律行为,而后者是双方法律行为;附义务的遗赠中义务的履行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而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义务的履行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如果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则不应适用本解释第29条的规定。
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因为被继承人曾患有精神疾病等原因,就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往往存在争议。如果可以进行司法鉴定,则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如果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则需要结合患者的病历资料、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邻居或同事等的证人证言等综合认定被继承人立遗嘱时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被继承人生前将个人财产已经处分完毕,被继承人即不是财产的权利人,后又对该部分财产订立遗嘱,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相关法律问题汇总遗嘱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在法律上的体现,意愿是自由的,但法律是严肃的。为了充分保证遗嘱真实,避免被篡改和伪造,法律对不同类型遗嘱(自书、代书、打印、口头、公证、录音录像)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打印遗嘱应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合法有效的遗嘱,既可以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也可以有效避免继承人产生争议。为顺应时代变化、呼应社会需求,《民法典》新增了“打印遗嘱”这一遗嘱形式。那么,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代书遗嘱中只有本人手印,那这份遗嘱还有效吗?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答复》中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可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认定代书遗嘱有效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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