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本案中,二哥、三妹、四妹均确认被继承人生前确留有书面自书遗嘱,并提交了相应的复印件为证,辩称原件已被大姐隐匿。在此情况下,二哥、三妹、四妹要求对上述复印件中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也还原了案件的事实,足可认定二哥、三妹、四妹陈述的真实性,法院据此依法确定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作出判决,完成了被继承人的遗愿,也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
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他继承人对打印遗嘱见证过程真实性提出异议时,主张打印遗嘱有效一方不能通过申请见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
隐匿遗嘱会丧失继承权吗隐匿遗嘱指的是继承人将被继承人的遗嘱给藏匿起来,不向大家进行公布,也就是说不向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等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公布。当然,如果该继承人不承认,那么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继承人确实持有遗嘱。 其次,尽管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原《继承法》,但是原《继承法》没有对此进行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该隐匿遗嘱的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则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可认定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是,如果因此明显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对遗嘱真实性前后陈述不一,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法律赋予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欠缺 法院认定遗嘱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单方作出的在其死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已去世,其立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已无法自证。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遗嘱体现立遗嘱人处分自己死后遗产的真实意思,对于违反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延续了原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作出了相应规定,即由代书人书写、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及见证人均签名的遗嘱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并且只有在符合形式要件的前提下,法庭才会进一步去审查遗嘱的实质要件。
拿到法庭上的遗嘱,为什么会被认定无效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可以说,遗嘱承载着被继承人真实的情感与寄托,表达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更关系到每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切身利益继承纠纷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当事人持有并向法院提交了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情形。由于继承案件中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因对照样本不全而无法完成鉴定的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时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将面临败诉风险,因此对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在审判实践中具有实质意义。
立遗嘱时亲属可以在场吗可以的,但是在场的亲属不得影响和干扰立遗嘱人立遗嘱,尤其是遗嘱的受益人在场的情况下要特别注意,遗嘱受益人最好是不要在场,这对于立遗嘱人和受益人都有好处。这可以参照遗嘱公证的要求进行,一般情况下,公证处在进行遗嘱公证的时候,都会将立遗嘱人与遗嘱受益人和其他陪同家属进行隔离,单独对立遗嘱人进行询问,以确保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立遗嘱,要么是立遗嘱人自己的想法,要么是遗嘱受益人的提议,对于立遗嘱人来讲,把财产留给对自己好的人是符合常理的,但是,我们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立遗嘱或者遗嘱的内容并不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与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那个子女要求、胁迫或变相胁迫老人立的遗嘱
立遗嘱人不识字,按手印有效吗第一,必须是确定无法签名的情况才可以,如果是可以签名,必须亲笔签名,可以加按手印。如果本来可以签名、有条件签名而没有签名的,将被视为不符合遗嘱形式要件而成为无效遗嘱。第二,无法签名只按手印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注明不能签名的原因,同时可以附相关的证明材料。写明是立遗嘱人的哪一只手指的指引,并收集立遗嘱人的全部指引备查。必须说明的是,如果是因为年纪太大且已经神志不清导致不能签名的,按手印也是无效的,因为神志不清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是无法立遗嘱的。
照顾同村父子至去世,村民按遗赠继承房屋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于死亡后,将约定遗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根据签订主体的不同,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签订的协议;另一种是自然人和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孤寡老人去世后将房屋遗赠保姆,原意定监护人诉继承被驳回昌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原、被告均认可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为真实的。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法官认为该协议约定了遗赠人与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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