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打印遗嘱上有两个见证人签字,但见证人未出庭作证也无证据证明见证人全程均在场,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债务遗嘱的执行要后于遗产债务的清偿,主要是因为遗产债务是被继承人生前就已经产生并已经确定的,而遗赠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和确定。另外,遗产债务通常都是有偿的对待给付行为,而遗赠则是无偿受益,即使是附义务的遗赠,仍然不影响遗赠的无偿性,因为所附义务和遗赠之间并不构成对价关系。
如果遗嘱中包括夫妻共同财产,那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实践中,经常发生夫妻双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另一方财产的情况。法官提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老人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如果写明处分夫妻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该遗嘱为有效遗嘱,可以按照遗嘱处分财产,如果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只能是部分有效,即处分自己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
怎么用录像立遗嘱合法有效录像遗嘱属于《民法典》新增的内容,它是为顺应时代潮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生活需求,在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的录音遗嘱的基础上,新增的一种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是指以录像机、照相机等可以录制声音和影像的器材所录制的遗嘱人遗嘱。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至少是两人,根据设立遗嘱见证人的目的,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得充当见证人;二是非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四是知晓遗嘱所用的语言。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与归属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并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因《民法典》未规定独立的搜寻继承人和遗产清算公示的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搜寻继承人的公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进行。债权人应当在遗产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附义务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所附的义务尽管不是必须以经济利益为必要,但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比如说为遗嘱人办理丧事、照料某人等。如果所附的义务只是道德方面的义务,属于没有任何意义的义务,不能成为遗嘱所附的义务,比如说要求继承人应当勤俭节约、应当兄弟姐妹和睦、应当以家庭和谐为重等等,如果附这种义务将视为没有附义务,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无效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尽管《民法典》第1143条只规定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但是不能理解为遗嘱无效仅限于这四种,符合以下情形的遗嘱应当是无效的: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严重违反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无效,处分他人财产内容的遗嘱内容无效,内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遗嘱无效,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
关于数份遗嘱的效力认定即使公证遗嘱的效力不再优先,但公证遗嘱仍然具有其他遗嘱形式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个优势主要体现在证据的真实性证明责任和证据的证明力度方面。在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时候,其他形式的遗嘱的真实性需要法院通过其他相关辅助证据来判断,而公证遗嘱本身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于公证文书规定了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之外,法院可以直接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而不必对公证书进行实质审查。
关于遗嘱撤回与变更的要件和形式遗嘱人之所以要立遗嘱,就是想要实现对自己财产的安排,遗嘱人有立不立遗嘱的自由,有撤回、变更自己遗嘱的自由,这些都是遗嘱自由权的体现。现实生活中,从遗嘱人立完遗嘱后到遗嘱人去世,也就是到遗嘱生效时,通常都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遗嘱人的想法、遗产的范围、遗嘱受益人前后的表现等诸多情事难免会发生变化,应当允许遗嘱人撤回、变更遗嘱,以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遗嘱自由权。
遗嘱撤回与变更的要件和形式遗嘱人在撤回或变更遗嘱的时候同样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撤回或变更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形;撤回遗嘱的,法律并不要求必须以立新遗嘱的形式进行撤回,以其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进行撤回也是有效的。而变更遗嘱的,应当通过立新遗嘱的形式进行变更,新的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但不要求必须采用与被变更遗嘱同样的遗嘱形式。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