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谁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提出方在完成了初步举证后,还要依据相对方所提异议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并不断转换举证责任,以期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认定得以实现。那么,在遗嘱没有公证、没有录音录像、没有见证人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单纯提供了遗嘱本身,不能被认为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如果遗嘱提出方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后,如果相对方对遗嘱真实性还是有异议,应该对其异议的理由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在提供了证据证明后,再由遗嘱的提出方继续承担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遗嘱有效吗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仅仅以遗嘱内容为配偶一方书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相关形式要件为由,请求认定遗嘱无效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只要这种夫妻共同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就应当是有效的,这里的“有效”,指的是对夫妻双方来说都是有效的。另外,夫妻双方立完共同遗嘱后,如果夫妻一方先死亡的,在世的一方有权撤销、变更遗嘱中涉及自己的财产部分的内容,除非该共同遗嘱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该撤销、变更遗嘱的行为违背了该共同意思表示。
公证遗嘱被撤销不等同于遗嘱无效公证遗嘱被撤销不等同于遗嘱无效。一般情况下,公证遗嘱被撤销了,遗嘱自然也就无效了。但是要注意,公证遗嘱被撤销的原因有很多种,如果公证遗嘱是因为公证程序本身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公证被撤销的,公证遗嘱丧失法律效力,但对于公证处在制作公证遗嘱过程中留存保管的当事人自行制作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等遗嘱,如果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要件的,这些遗嘱还是有效的。
死亡时未履行的赠与合同还用履行吗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但是,继承人也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合同。当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关于赠与的法定撤销权问题,这里不讨论赠与人生前的法定撤销权情形,这里主要跟大家分享赠与人去世后,赠与人的继承人的法定撤销权。如果赠与人的死亡是因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行使撤销权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适用遗赠吗遗赠的受赠人是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就是本村村民),因为遗赠指的是被继承人把宅基地上的房屋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所有,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不一定具有本村村民身份,而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享有,如果允许不具备本村村民资格的人通过遗赠继承得到房屋,那么将直接导致非本村村民享有了宅基地使用权,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以,如果遗赠人生前将宅基地上房屋遗赠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受遗赠人在遗赠人死后主张因遗赠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司法实践中,可以由具有本村村民资格的继承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委会)取得房屋所有权并给予受遗赠人合理的经济补偿。
在无法提供遗嘱原件的情况下,遗嘱复印件是否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该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之一。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各方理应遵诚守信,全面客观地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从而保证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进而作出处理结果。
如何订立打印遗嘱才有效民法典对遗嘱的有效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原有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由于打印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所以民法典在遗嘱的形式上增加了打印遗嘱,但需要强调的是在立遗嘱的时候,立遗嘱人和代书人需要在每一页进行签字。录像时也要有见证人、立遗嘱人将自己的声音、自己的肖像也要录进去,说明自己的姓名和时间。
关于打印遗嘱见证的现状检视与完善建议随着电脑的普及,打印遗嘱越来越常见。原继承法并未规定打印遗嘱,实践中在认定打印遗嘱效力时意见不一,认识分歧导致了不同裁判结果的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对此进行了回应:“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条规定赋予了打印遗嘱合法地位,对指导实践具有积极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2021年1月1日之后作出裁判的涉打印遗嘱案件,都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遗嘱信托”与“遗嘱继承”及“遗赠”有什么不同的功能“遗嘱信托”也是财产所有人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的一种方式,也是财产传承的一种方式,但它与“遗嘱继承”及“遗赠”都是单方法律行为,兼有遗嘱和信托的双重属性。按《信托法》的规定,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那么,“遗嘱信托”也就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不能像“遗嘱继承”及“遗赠”那样,采取录音或者口头等形式也是可以的。要一般人以遗嘱的形式设立一个“遗嘱信托”则恐怕就是一件难事了。
多份遗嘱均合法,择一适用有依据在法院日常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继承纠纷中,原告到庭应诉时才知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在遗嘱内容对其不利的情况下,不认可遗嘱的效力。否认遗嘱效力的普遍理由一是不认可签字的真实性,要求做笔迹鉴定,二是质疑被继承人的行为能力,认为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存在影响其行为能力的疾病,属于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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