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影响法定继承吗遗嘱继承不影响法定继承,这个问题说的是,继承人已经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了遗产,他仍然还可以和其他继承人一起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参与继承其他遗产,也就是说,遗嘱继承权不影响法定继承权。尽管有个别观点认为,从公平角度出发,遗嘱继承人已经根据遗嘱取得了遗产,就没有资格同其他法定继承人再分其他遗产,应当取消遗嘱继承人参与继承其他遗产的权利。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本人去世后禁止分割我的遗产”的遗嘱有效吗无论是遗嘱中禁止分割遗产的内容的效力,还是继承人以协议方式约定对遗产不予分割的内容的效力,尽管我国目前立法都没有进行规定,但是无论是依据原来的《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依据现在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遗产分割的问题上,都是强调以发挥遗产的使用价值为宗旨,要有利于发挥遗产的使用效益,要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胎儿可以作为受遗赠人吗按照法律规定,受遗赠人不能是法定继承人以内的人,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同时,无论是遗嘱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都必须是遗嘱生效时生存的人,也就是说,如果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遗嘱中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而这里所说的胎儿能不能作为受遗赠人,自然应当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出生的胎儿。
关于遗嘱信托的好处遗嘱信托可以解决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没有管理遗产能力或任意挥霍遗产的担心,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为照顾特定人做出财产规划,保障财产在自己去世后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运用,尤其是在被继承人自己突然去世或丧失民事能力的情况下,其遗产还能够得到有效的管理,甚至不断保值增值。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采用遗嘱继承或遗赠,将可能导致遗产的散佚和浪费。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新增加的规定。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有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等形式。遗嘱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也称死后信托,是指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交付信托。《民法典》继承编第1133条只是简要规定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而没有对如何设立遗嘱信托进行规定。这里的“依法设立”,我们认为应当理解为依据《信托法》设立,而依据《信托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所以,《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也是遗嘱信托适用的法律依据。
如何设立遗嘱信托根据《信托法》的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承诺该委托的,该遗嘱信托才成立。为了使遗嘱有效:一是立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三是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四是遗嘱应当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的,遗嘱人应当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还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公证遗嘱的,应当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五是不得伪造、篡改遗嘱,伪造的遗嘱和遗嘱中被篡改的内容无效。
关于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遗嘱信托的成立与生效,遗嘱信托的生效时间应当区分于遗嘱信托的成立时间。我们认为,遗嘱人立完信托遗嘱,遗嘱只是成立,但并未生效,遗嘱信托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而依据《信托法》第8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属于采取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遗嘱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信托法》的这种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在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时,如果没有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则信托不成立。对此,我们持不同意见,我们认为《信托法》关于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才成立的规定,不适用于遗嘱信托的情形。
遗嘱信托一般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信托一般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这两种信托在内容上会有一定的交叉,但遗产管理信托侧重在遗产管理方面。遗嘱人在决定将其财产进行信托时,应当在遗嘱中明确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和给付等。在遗嘱生效时,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遗嘱信托的内容,遵照遗嘱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
关于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根据法律对于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的规定,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见证,也不是必须要录音录像,自书遗嘱是遗嘱人单方法律行为,只要遗嘱人自己一个人即可完成,没有相对人,也正是因为如此,在遗嘱人去世后,既无法通过遗嘱人自己来确定该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无法通过见证人、录音录像等方式来证明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为了确保遗嘱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更需要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严格考量。自书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如果遗嘱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来立遗嘱,则该自书遗嘱无效。
公证机构对公证遗嘱内容是否有审查义务公证只是一种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只是对遗嘱制作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和证明,并不是对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确认和证明,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是也只能是进行形式审查,不是也不可能对遗嘱的具体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公证机构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多余的,甚至是有害的,因为对遗嘱内容进行审查并非易事,不仅周期很长会延误公证时间,而且一旦为了审查进行调查,将惊动相关人员,这与遗嘱的保密性原则不符,最关键的是,遗嘱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可能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根本无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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