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关于打印遗嘱的效力,实践中争议较为激烈。目前掌握的大多数法院的观点认为: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系遗嘱人亲自打印,那么也可视为“亲笔书写”,认定为自书遗嘱。若非遗嘱人亲自打印的,则应属于代书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审核遗嘱人是否对该打印遗嘱的形成与固化具有主导力或完全的控制。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即受扶养人)与受遗赠人(即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扶养人则将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于其死后全部或部分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协议以遗赠和扶养为主要内容,其中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接受遗赠人遗产的权利,而遗赠人将自有财产指定在其死后移转给扶养人所有的同时,享有接受后者扶养的权利。
打印遗嘱法律风险有多大,原告莫美乙提交的遗嘱为打印件,并非被继承人莫民甲亲笔书写,且被继承人在落款时已是73岁的高龄老人,理应在操作电脑打印文件方面与青壮年有别,但却无证据证明该遗嘱是由被继承人亲自打印的,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为自书遗嘱。另外,经质证遗嘱见证人均称该遗嘱并非由其代书或代为打印,均未见证遗嘱形成的过程,故该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
受遗赠人接受遗赠,能以默示的方式作出吗《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接受遗赠的表示可以明示与默示这两种方式表达。本案中,受遗赠人虽未明确表达接受遗赠,但其将遗嘱和立遗嘱过程的视频光盘一直保存至今以及领取补偿款等行为可以看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是明确的。
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与之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是否生效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此无效是自此无效。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只是导致扶养人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不能否定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效力。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的,原来所立遗嘱的效力不能自行恢复。
继承法未对共同遗嘱作出明文规定,共同遗嘱应如何认定有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原审依据在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严某某与被继承人姚新洁之间订立的《继承遗产协议》成立且有效;上诉人姚某某就其与被继承人姚新洁共有的系争房屋,在被继承人姚新洁身后与另三上诉人王某某、展某、陈某某实施的产权变更行为无效;由此按照被继承人姚新洁在其生前留有的继承遗产协议中的意思表示,判决被上诉人严某某对被继承人姚新洁在上述房屋的权益享有合法继承权。
遗嘱未认定之有遗嘱也不能按遗嘱继承案例解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的继承司法解释出台,这相当于北京市新的继承法律。里面有这样的规定:“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并主张遗嘱真实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举证证明责任。”
刘×与宋×遗嘱继承纠纷宋×提交的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刘×提交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此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所有,同时约定夫妻一方去世后,个人财产由另一方继承,故争议房屋中属于宋×1的份额应由刘×继承。
姚某甲与李某某、姚某乙、姚某丙、姚某丁遗嘱继承纠纷上诉案法定继承人不能因为不继承遗产而否定其继承人身份,不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亦不具备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某药业公司工会返还原物纠纷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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