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关于婚前协议中对一方去世后财产归属的约定,属于遗嘱吗《婚前协议》第五条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是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2000年司法部颁布的《遗嘱公证细则》第2条如此定义:“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只规定了遗嘱的财产效果,财产转移于何时、如何移转、移转多少等皆可由遗嘱人自由决定,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自由,但遗嘱自由乃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表现,应是继承法的核心,具体体现在遗嘱行为自由、遗嘱内容自由与遗嘱形式自由等方面。关于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关于上海高院有两处不同意最高法院关于遗嘱形式的观点遗嘱属于要式行为,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即是为了确保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为保障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能够得以实现,对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果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能证明其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遗嘱形式上的不足的,可认定遗嘱有效。
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遗嘱是否必须进行公证案例解析房屋登记部门对于申请人依据遗嘱申请房屋产权登记的,登记确权的条件不应超越《物权法》、《继承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我国《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房屋登记部门却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必须出示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该行为超越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类未经出示遗嘱公证书不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将同本案一样越来越多地被法院司法审查认定为违法。
遗嘱继承中常见的八大误区有哪些成为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并不意味着一定就能得到遗产。我国法律规定,出现以下情况,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具体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遗嘱可以附有义务吗《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什么样的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吗《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强调有数份遗嘱存在时,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避免赋予公证遗嘱过于绝对的优先效力,切实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给予行动不便的立遗嘱人更多选择,给立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的立法表示,避免从形式或客观限制条件上影响其真实意愿。
如何撤回、更改遗嘱撤回、变更遗嘱的方式有两种:第一,制作新遗嘱,用以撤回、变更原遗嘱内容。第二,提出撤回、变更原遗嘱的声明,但必须按设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进行。比如,以自书遗嘱撤回、变更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代书遗嘱撤回、变更其他遗嘱时,应当有2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否则,撤回或变更不发生效力。
遗嘱人立完遗嘱后还可以撤回和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吗《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没有预留法定份额的怎么办遗嘱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充分反映被继承人的意愿,但为了保护特殊继承人的权益,《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就存在瑕疵,那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至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