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产分割前受遗赠人死亡,其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吗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取决于受遗赠人生前对于遗赠的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继承人生前对死亡抚恤金作出分配的公证遗嘱有效吗一次性抚恤金系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法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一次性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
遗嘱中的房屋被拆除,效力应如何认定王某在立下公证遗嘱后,随即与村委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遗嘱中的房屋拆除,其行为符合《意见》第39 条规定的情形,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行为与其当初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且该行为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故该公证遗嘱视为被撤销。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和现金应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份额继承
对于夫妻共同遗嘱依法设立后,能否变更和撤销、如何变更和撤销的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议不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对遗嘱附义务的规定,共同遗嘱不得约定后亡者不得变更或撤销遗嘱来限制后亡者改变遗嘱的权利,否则该条文无效。对此,我国学术界有着不同的看法。因此,夫妻双方既有设立共同遗嘱的权利,也有撤销或变更共同遗嘱的自由。
非用笔手写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立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保存在计算机中以“身后安排”等形式出现的所谓“网络遗嘱”,因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不能被认定是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遗嘱,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意见:依照《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对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法院保护的期限作了规制。《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遗嘱对财产及财产线索写得不明晰。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说明了自己有多少财产,但这些都以何种形式存在、财产在何处都未说明,这样的遗嘱很难得以实现。打个比方,只在遗嘱中说自己有多少存款,但不知钱存在哪个银行,存单放于何处,可以想象,后人的“寻宝”之路该是何等艰辛。如若找不到相应的凭证,这些财产无异于“流失”。
自书遗嘱纠纷的实务诉讼技巧总结自书遗嘱必须满足的形式要件,即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署自己的名字,还要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在诉讼中,如果自书遗嘱在形式上都不满足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
共同遗嘱又称联合遗嘱、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进行分割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1]《继承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分别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并无共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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