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吗《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可见,法律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处分个人财产的同时,也保护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应当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这不仅是法律制度规定的,也是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更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作为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吗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之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订立遗嘱时的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因此这些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常包括: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
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邀请见证遗嘱的自然人,或者说是遗嘱人立遗嘱的证明人。遗嘱人订立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是因为上述遗嘱的准确性、可靠性不及自书、公证遗嘱,由见证人见证,可防1E遗嘱被伪造、篡改,有助于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只有一个或没有见证人的上述遗嘱无效。
遗嘱公证卷可以交由申请人带走吗不可以。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第21条之规定,申请人带走的是遗嘱公证书,而记录整个遗嘱公证情况的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如何处理《遗嘱公证细则》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公证尚未结束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如何处理《遗嘱公证细则》第19条规定,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该细则第17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如何处理如果有其他确凿的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或全部违法,公证遗嘱是可以推翻的。《遗嘱公证细则》第23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公证遗嘱也是书面形式吗是的。公证遗嘱采用书面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其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捺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此类情形,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捺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办理遗嘱公证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申请办理遗嘱公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遗嘱;公证申请表。其中遗嘱应写明:(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民法典》新规定如何办理遗嘱公证《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进行遗嘱公证,可向立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对预防和减少纠纷都有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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