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遗嘱所附义务有什么要求,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履行该义务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以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义务,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享有继承遗嘱人的财产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其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请求可以取消其接受遗产的权利。
兄妹之间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扶养协议是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社会组织与被供养人签订。本案中兄妹四人具有法定的扶养牵连关系,不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适格主体。故请求按遗赠扶养协议分得其父母全部遗产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遗赠扶养协议与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发生纠纷后受继承法调整;附扶养义务的赠与合同纠纷则受合同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如何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遗嘱解释时应本着探究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原则,具体适用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错误不害真意、尽可能使遗嘱有效、利益平衡等规则,不应当因为个别错误或者部分歧义否认遗嘱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的,原来所立遗嘱的效力能否自行恢复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财产相关的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一份“形式”完美的遗嘱究竟是真是假该份遗嘱在形式上比较“完美”,注明了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还主要载明了:特请徐某、蒋某作为见证人,遗嘱中将上述房屋归小女儿继承,作为小女儿赡养义务的补偿等,形式上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
关于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案件,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继承纠纷中的公司赠股(干股)处理股权作为股东转让财产给公司的对价,表明股权是所有权的转化物,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主要表现在股东持有股权所形成的自益权,例如股东有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但基于公司的社团性,股东持有股权即成为公司的一员,其社员属性决定了股权还有共益权属性,也即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权以及董事解任请求权等。
哪些情形下遗嘱不予执行遗嘱执行的继承人在遗嘱继承开始前已经死亡,该遗嘱不能执行。这种情形主要表现为遗嘱人指定的遗产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在这种情况下,遗嘱不能执行。所以遗嘱继承不同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中,遗嘱人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法定继承中,发生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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