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与宋×遗嘱继承纠纷
【案 号】(2015)密民初字第04243号
【要 点】通过法院向宋×1住院期间医生、心理科会诊医生了解的情况及查阅密云县医院病程记录、会诊记录等材料,认定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楚,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不能认定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应为无效遗嘱。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宋×1(于2015年3月5日去世)与刘×于1990年12月10日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宋×1生前育有一子宋×;宋×1之父宋×2于1975年去世,宋×1之母王×1于1995年去世;1995年,×矿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宋×1作为购房人购买了地址为×院×楼、面积为58.41平米的楼房一套,并交款4932.16元;后宋×1调换了房屋,将房屋调换为×楼×-48,并于1999年交齐购房款;2003年12月3日,密云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家宿×楼×单元×-×号房屋登记在宋×1名下;2012年5月28日,宋×1书写《夫妻财产协议书》一份,宋×1与刘×达成如下协议:1、家庭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二人;2、夫妻双方一方因病离世家庭财产由另一方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该份协议书由宋×1及刘×签名并按有手印;庭审中,宋×提交宋×1生病住院期间(2015年2月28日)的视频光盘一张,欲证明宋×1去世前将争议房屋中属于宋×1的份额确定归宋×所有;刘×认为住院期间宋×1意识不清楚,对宋×提交的视频不予认可。
另查,宋×1患有肺恶性肿瘤、淋巴结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5日在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2月27日,因宋×1躁动,住院医生建议心理科会诊;2015年2月28日,心理科医生进行会诊,会诊意见为:“精神检查: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精神检查合作性差,不愿与医生交谈;承认存在被害妄想,坚信有人要害死自己,谋得自己财产;情感反应不协调,对医生及周围家人有敌意;兴奋冲动,打人骂人。诊断意见为兴奋状态、妄想状态。”心理科会诊医生表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指患者能够判断自己的基本事实、周围的基本情况,与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没有必然关系;处于兴奋状态、妄想状态中的患者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兴奋状态、妄想状态会影响患者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北京×矿证明、首钢出售公有住宅楼房交款书、房屋所有权证、夫妻财产协议书、视频光盘及书面材料、住院病案、病程记录、会诊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判决】
宋×提交的遗嘱应为无效遗嘱;刘×提交的《夫妻财产协议书》,此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二人所有,同时约定夫妻一方去世后,个人财产由另一方继承,故争议房屋中属于宋×1的份额应由刘×继承。
即: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家宿×楼×单元×-×号房屋中属于宋×1遗产部分即房屋的百分之五十份额归原告刘×继承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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