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民法典规定了哪些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有法律效力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也就是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是遗产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均应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査打印遗嘱的效力。
关于夫妻共同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由于夫妻共同遗嘱系双方订立,任意一方另立新的遗嘱的情况,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订立的新的遗嘱,且该遗嘱与原夫妻共同遗嘱相悖的情况下,新的遗嘱仅对该行为人的遗嘱部分生效,而不影响另一方的遗嘱正常发生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另立新的遗嘱,即是对原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该行为应当通知到共同遗嘱的另一方,否则其变更行为无效。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与范围分析我国原《继承法》第18条采取排除法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与范围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典》继承编第1140条增加了“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的规定。《继承法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该条是对“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补充解释。
什么是共立遗嘱共立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共立遗嘱人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共立遗嘱人互相指定对方为自己的继承人,同时还规定后死亡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嘱人。法国、日本等国不承认共立遗嘱。德国、英国、美国承认共立遗嘱。禁止共立遗嘱的理由是其不合遗嘱的基本原理。即遗嘱本为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的意思可以成立或者撤销,而共立遗嘱却是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内容多相互关联,撤销须共同撤销。
民法典实施后关于遗嘱的效力的法律分析遗嘱的效力,是指遗嘱人设立的遗嘱所发生的法律后果。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有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但成立的遗嘱并不一定就能发生遗嘱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未必有法律效力。因为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才能有效地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的遗嘱,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遗嘱的效力情形是不同的。
民法典中订立打印遗嘱应该注意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北京二中院适用《民法典》判决案例:打印遗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律规定的空白造成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此次《民法典》修订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以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时代发展的回应。
司法实践中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在理解本条规定时,必须注意的是,如果遗嘱在打印出来后不止一页,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上都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年、月、日。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和由他人代为制作并打印的遗嘱在客观呈现效果上并无不同,这一点是和传统手写遗嘱不同的地方。传统手写遗嘱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的方式确定真伪,而打印遗嘱中都是印刷字体,不易确定是由谁书写并打印出来,故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上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遗赠扶养协议就是遗赠吗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遗赠是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赠的方式将其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行为,它不以受遗赠人为其尽扶养义务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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