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如何认定“双缺乏”,“必要的遗产”之“必要”如何判断必留份制度中核心的规定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应当为“双缺乏”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否则遗嘱无效。如何认定“双缺乏”,“必要的遗产”之“必要”如何判断,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涉及该问题的经典案例,对于我们厘清这一要素很有启发意义。
遗嘱继承公证后有效期是几年公证书中被证明的法律行为或文书也没有规定有效期,但是该法律行为或文书存在不确定状态的,公证书的有效期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经公证的合同,合同双方后来协议解除了合同,那么该合同的公证书就归于无效了;又如经公证的房产赠与合同,因为赠与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来赠与人死亡,无法过户,赠与合同落空,赠与公证书也无法使用。
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可以不通知其他子女吗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对打印式代书遗嘱效力的认定打印遗嘱是在电脑日益普及下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除非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遗嘱的内容确系遗嘱人亲自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打印形成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同时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件的,才可认定该遗嘱有效。但对于由遗嘱人之外的他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代为操作电脑、打印机等工具输入并打印形成的遗嘱,如果该打印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全部形式要件,可以认定有效。
公证遗嘱有哪些特征第一,公证遗嘱是最为严格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应以公证书形式作出我国《遗嘱公证细则》规定,除有特殊情况外,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必须亲自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员办理公证遗嘱时应严格依法进行,且在确保遗嘱人身份属实、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完整合法、办证程序符合规定的基础上予以公证;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面前确认遗嘱的内容属实,严格遵循遗嘱公证的“当面原则”等。
想立一份遗嘱《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按照《民法典》规定,立遗嘱有多种方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依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假如第一继承人已经继承了财产的话,那么第二顺序继承人是不能继承财产,除非第一继承人不在,才轮到第二继承人。
民法典施行后,打印遗嘱效力应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继承编》新增的两种遗嘱形式是什么0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02《民法典》颁布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打印遗嘱的效力,通常根据其形成的过程,判断其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再通过形式要件来判定。03《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对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予以明确,只有符合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遗嘱自由应该包括哪几个方面的内容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有自由确定其遗嘱内容的权利。即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遗嘱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指定将来给其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同时既可以赋予继承人、受遗赠人以财产权利,也可以为其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
姐弟4人对父亲遗嘱产生争议对簿公堂,法院认定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无效设立打印遗嘱,须严格遵守《民法典》相应的遗嘱形式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全程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姐弟四人因对父母生前所立的三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产。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适用民法典认定其中一份打印遗嘱缺少法定要件不具备法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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