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
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从而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实质上是对立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一种限制。而对于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老人先后立下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去世,以哪份为准《民法典》颁布后,关于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如何衔接适用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中有相关规定。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即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增加了:“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同时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可见,民法典以继承人真实意愿为原则,对法律条文作出了相应调整,取消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更多的人文关怀。民法典尊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改变了以效力为准的认定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最后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就可以该份遗嘱内容为准继承遗产。
遗嘱生效前处置财产遗嘱是遗嘱人身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者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
遗赠与遗嘱继承有哪些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未表示者,即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这里面有两个不同:一是受遗赠人得明确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无须作任何表示,只要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二是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表示,而遗嘱继承人只要在遗产分割前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即为接受继承,也即期限规定也是不同的。
关于遗赠的相关对遗赠的几种定义有:(1)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而于其死亡之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2)遗赠是遗赠人以遗嘱将其遗产中的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无偿给予继承人之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二个定义中用“给予”更符合现实些。如何界定遗赠,与学界对遗赠的认识和我国法律对遗赠的规定紧密相关。
四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如何正确立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确认了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之一。这就意味着遗嘱人可拍摄一段短视频作为遗嘱,但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一是需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三是遗嘱人和全体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继承纠纷案中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打印遗嘱无效涉案遗嘱虽然是陈某飞妻子代刘某签名,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但该遗嘱还有两位律师见证,且保留了刘某按指模的视频,可见遗嘱是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的诉讼请求。
四份遗嘱以哪份为准,如何立遗嘱《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电子数据遗嘱有无风险以电子数据形式制作的遗嘱也会伴随诸多无法预料的风险。引起这些风险的因素很多,如用户自我操作错误、不当,黑客的攻击,网站自身系统稳定性不足等,这些问题都可能会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安全隐患。另外,以电子形式制作的遗嘱信息内容都是以标准化的形式储存在网络载体上,缺乏特殊性和差异性,电子签名也可能被盗用,会导致电子遗嘱的真伪鉴定起来非常困难,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遗嘱的风险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