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专题主要由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负责。侵权损害赔偿律师团队集合了北京交通事故律师、工伤赔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领域的专家型律师,业务范围涉及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触电事故、学生伤害、雇工损害、动物致害、产品责任、高空坠物、环境污染、相邻纠纷、共同侵权等各领域。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雇员受害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致害损害赔偿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邻里纠纷案件的矛盾排除公民的道路通行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侵犯。被告住宅西边的公用道路,系村民公共通行通道,原告路国旗作为被告许新杰隔路北邻,主要通过此路进行生产、生活。被告在公用通道上堆积粪便、排放家庭养殖粪水的做法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路国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新杰停止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许新杰主张该路原告路国旗能使用,其本人也应能够使用,因其使用方式与道路通行的基本功能相违背,带有明显的损害性,其反驳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发生交通事故后查找侵权人支出的费用应否赔偿笔者认为,为查找侵权人所支出的费用应视为被侵权人的财产直接损失。之所以认为自费查找侵权人的支出应视为“财产直接损失”,理由是:李某驾车撞人后逃逸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所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碍了被侵权人王某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本案医院的赔偿款如何认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夏邑县会亭镇中心卫生院的6万元赔偿款是原、被告之子的死亡赔偿金还是被告个人的医疗赔偿款。这就牵涉到2009年10月12日被告苏某在夏邑县会亭镇中心卫生院产下的是死体还是活体。
雇员受害的赔偿责任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即雇员的利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很难证明雇主存在过错,如果雇主不承担责任,则雇员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而且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会加重雇主的责任,雇主可以提高产品或劳务的价格,或依责任保险的方式,将其所受到的损失分配给社会大众。
松树横在路中导致连环交通事故 法官用推定裁决由于两起事故接连发生,且间隔非常短,吴某究竟是在哪起事故中受的伤已经无法判断。因为本案中,吴某与杨某、李某发生的第一次事故及其与赵某的第二次事故均可能导致吴某受伤的结果,但是吴某也未提供能够证明他受的伤是完全由第二次事故造成的证明;而赵某也拿不出吴某受的伤与其无关的证据。
安装屋顶受伤 雇佣还是承揽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告以家庭为单位为被告加工安装屋顶,是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双方并不存在相对稳定的雇佣关系,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无证驾驶发生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案件产生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确认为工伤,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法,责任自负;另一种意见认为,交通部门没有确认张某的事故责任,应当考虑上班因素,给予工伤。
姜俊琪诉小冀镇卫生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在医学会已认定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此鉴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应准许。抚养人虽构成伤残,如果伤残没有影响到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车辆变更登记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赔交强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的强制保险,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其与商业险第三者险的最大区别在于,交强险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的,具有强制性、社会性,目的在于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及时、合理地填补其遭受的损害,是救助性的,并不具有盈利性。
驾驶拼装的无牌号机动三轮车载客,因措施不当致乘坐人重伤的行为如何定性判断违章行为与重大事故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标准是看在不违章的情况下能否造成重大事故。本案中被告人魏胜杰如果不使用拼装的三轮车无证上街载客,车上人员就不会自己甩出受到重伤,被害人自已行为即使有一定的过失,但她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使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发生中断。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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