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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关于法院对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效力的认定规则
    日期:2020-12-20 点击:171次

    关于法院对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效力的认定规则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予以处分及安排,在其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效力的行为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故在遗嘱人并未死亡的情况下,该遗嘱并未生效,遗嘱人有权对该遗嘱予以变更或撤销。

  • 卡还在,店没了…怎么办?
    日期:2020-12-16 点击:179次

    当今社会办卡消费已成为一种常态,大家的钱包里往往都塞着各种各样的会员卡,购物卡、美容卡、美发卡、健身卡、儿童游泳卡、游乐园会员卡、药店会员卡等等,各种各样的卡在给我们带来实惠方便的同时,也埋下了隐患,比如本案中,花千元办的健身卡,没去几次店家就关门大吉,想退钱也找不到人了。

  • 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
    日期:2020-12-09 点击:313次

    同居女友能否参与分配抚恤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的一种补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分配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应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进行分配。

  • 法院对放弃继承权问题的相关裁判规则
    日期:2020-12-09 点击:324次

    法院对放弃继承权问题的相关裁判规则实体上,法定继承权为身份权,可以放弃,但不得转让。同时应予明确的是,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时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无效。审理法定继承案件时需要依职权调取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继承人情况和范围以及各位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的态度,将没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作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法追加。

  • 审判实务中大量的代书遗嘱无效,原因有三
    日期:2020-10-27 点击:159次

    审判实务中大量的代书遗嘱无效,原因有三代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 先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后立的遗嘱其效力如何
    日期:2020-10-27 点击:238次

    先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未履行,后立的遗嘱其效力如何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该协议是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亦负有扶养照顾遗赠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遗赠抚养协议中,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受益者应先依约充分、完全的履行其抚养义务,对遗赠人给付生活上的照料及必要的经济供养,在其死后负责办理丧葬事宜,扶养人可取得遗赠人的遗产。

  • 关于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裁判规则
    日期:2020-10-27 点击:687次

    关于法院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的裁判规则宅基地使用权归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并因该房屋产权的合法转移,而享有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作为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一旦将房屋拆除就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该宅基地。

  •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偿法官是如何裁判的
    日期:2020-10-22 点击:400次

    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清偿法官是如何裁判的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在遗产继承过程中,应先在遗产中留下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必留份,其他继承人在剩余财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进行偿还,偿还债务后继续完成遗赠的交付。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日期:2020-10-13 点击:330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就民间借贷关系引发的此类纠纷,法院应着重审查是否有借贷意思、资金往来、借条等确定债务的真实性和款项用途,亲属间借款应尤其注意。如案例一中,如无确实证据证明借款的事实或子女家庭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父母于子女婚后为核心家庭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日期:2020-10-13 点击:359次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难点家庭日常生活水准界定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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