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无力偿还借款而嫁给债权人的债务是否一笔勾销主审法官高晶表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结婚需要双方有携手共度余生的真实情感,本案中,刘莉用婚姻作为免除债务、代偿欠款的手段,有违善良风俗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亦应受到道德的谴责。
再婚夫妻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女是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聂某某提出本案法律关系为赠与关系,但聂某某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赠与关系,系其对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不影响陈某某与聂某某对李某某享有的共同债权成立。
最高院: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家庭共同财产,应用于偿还家庭债务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尚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名下,如无证据证明该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子女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的第三人的赠予、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则该财产宜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父母负债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以包括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在内的家庭共同财产用于偿还家庭共同债务。
民法典实施后未按约定复婚,守约方索要精神损失,法院怎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一千零四十第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怀孕后发现“未婚夫”已婚,法院判侵犯一般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已经施行的《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编,共51个条文,对于人的生命、身体、姓名、肖像、隐私等人格权以及自然人死亡后享有的人格利益均作出规定,此外,还规定“除本编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均体现了我国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关于法院处理代孕纠纷的最新裁判规则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属无效合同。
近日关于代孕引发女性生育权热议,法官详解法律如何保护生育权民法典对此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官解释说,本条是民法典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旨在保护妇女、胎儿的身心健康。从心理状态来看,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心理脆弱,承受能力较差,非常需要关心和抚慰,夫妻双方有互相辅助的义务,丈夫在这一时期更加应该关爱妻子。
女友按遗嘱处分抚恤金被诉 法官析法应退还法官介绍,我国对公民遗产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抚恤金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是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因此抚恤金既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即不属于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可以通过遗嘱等形式处理财产,即便是被继承人写入遗嘱,并明确记叙分配方式和分配人员,也属于处分了他人财产的情形,是无法获得法律保护的。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例裁判规则17则离婚中,作为继父母的一方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明确表示不继续抚养的,应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继父母去世时,已经解除关系的继子女以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情形为由,主张对继父母遗产进行法定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收受按揭房屋的既未遂标准及数额认定如案发时已经全部还清的,受贿数额以收受该房屋时的价值全额认定;如案发时尚有部分贷款本金未还清的,则应以案发时行贿人已经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和银行贷款认定受贿数额,不存在未遂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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