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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谈案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团队北京法官谈案栏目汇编了北京及全国各地法官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判决标准问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以及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问题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等。具体包括触电事故损害赔偿、高空坠物损害赔偿、共同侵权损害赔偿、雇工损害赔偿、建筑工人损害赔偿等各类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书的解析等。

  • 丧偶老人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搬离,法院判决:不用搬
    日期:2021-06-25 点击:101次

    丧偶老人唯一住房被出售,新房主要求搬离,法院判决:不用搬《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居住权”作了明确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离婚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有居住权,尽管对于该居住权是否为物权意义上的居住权存在争议。即使该居住权的表述实质为承租权,但从立法目的上来考察,该条主要维护离婚后弱势一方利益,保障其基本的生活权益。

  •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
    日期:2021-06-18 点击:123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打印遗嘱的相关裁判规则4条当无充足证据证明打印遗嘱的内容是被继承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时,见证人亦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该遗嘱因欠缺关键构成要素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无法排除被继承人先前订立的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被继承人的遗产将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进行分配。

  •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对买房、卖房、租房影响有多大
    日期:2021-06-18 点击:76次

    《民法典》中的“居住权”,对买房、卖房、租房影响有多大“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胡清文法官分析说,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

  • 如何认识行政协议案件的赔偿责任
    日期:2021-05-14 点击:89次

    如何认识行政协议案件的赔偿责任“直接损失”就是实际损失,包括已经发生的财产损失和必将发生的可得利益损失。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行为违法,造成行政协议相对人合法财产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赔偿直接损失。至于违约损失,行政协议案件的赔偿责任实质是行政协议行为侵权的国家赔偿责任与行政协议违约责任的法律竞合。

  • 最高法民一庭:家暴认定仍是难点,可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
    日期:2021-05-10 点击:288次

    最高法民一庭:家暴认定仍是难点,可适当减轻当事人举证责任因为家庭暴力隐蔽性强,当事人取证意识不高,实践中提供的证据往往比较弱,为切实保护家暴受害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适当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从而减少家暴受害人的顾虑。

  •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
    日期:2021-05-07 点击:161次

    丈夫将3套房遗赠同居17年的保姆,法院:违背公序良俗,遗嘱无效关于孙梅主张涉案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一审法院认为,刘蓓和张军两人的同居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为法律所禁止,但该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张军的遗赠行为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单方意思表示,亦受法律保护。

  • 法院判决: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
    日期:2021-05-07 点击:209次

    法院判决:同性恋人之间财产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长期共同生活的同性恋人,但同性恋人关系并非法定的婚姻家庭或者同居关系,其财产不受婚姻法或者同居关系的保护和调整,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应适用财产取得的一般规定。

  • 夫妻为躲百万债务离婚,法院判系共同债务需连带清偿
    日期:2021-05-07 点击:229次

    夫妻为躲百万债务离婚,法院判系共同债务需连带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溢价(差价)损失应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1-04-23 点击:367次

    溢价(差价)损失应获法院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原《合同法》已失效,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母亲还在世,兄妹三人提前分家产的行为是否合法
    日期:2021-04-01 点击:185次

    母亲还在世,兄妹三人提前分家产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监护人职责及其资格的撤销、认定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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