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见证书
关于xx的律师见证书
xx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事项进行见证。
本律师事务所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委派律师和承办,在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律师事务所
(公章)
见证律师(签字)
见证律师(签字)
年月日
【 范 文 】
关于xx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湖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xxx和xxx出席了公司于2005年11月24日在湖南省岳阳市xxx路xx大厦召开的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本律师的见证基于公司已对本律师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1)刊登在《证券时报》上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第7条的有关规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出席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书仅用于为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律师同意将本律师见证书作为公司第二十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律师见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xx律师事务所
(公章)
经办律师x x x
经办律师x x x
2005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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