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开发企业):
乙方(监管银行):
甲方开发并拟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建筑物名称为 ,坐落 ,拟预售楼栋号 ,拟预售面积 万平米。
甲、乙双方经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同意严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签订本协议,甲方委托乙方对上述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进行监管。甲方授权乙方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账务信息及相关业务数据向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传送,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使用。
二、甲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购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设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名称(开发企业名称+建筑物名称+预售楼栋号): ;账号: 。
三、乙方严格监管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额度(以下简称重点监管额度)。乙方仅对进入监管账户的到账资金负责核查。进入专用账户的预售资金数额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将超出部分转出,优先用于工程建设或偿还开发贷款。如甲方以该预售项目向乙方申请并使用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则超出重点监管额度的部分资金在转出时须征得乙方的同意并转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封闭管理账户内。
四、入账资金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方可按照地下结构完成、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等四个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甲方可凭已备案工程建设合同在相应节点前支取相应费用,但不得超过节点用款额度。
该项目完成初始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节点前,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重点监管额度的5%。
五、甲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1、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结构封顶节点,提交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字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竣工验收节点,提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甲方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资金的,提交与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已备案工程建设合同。
甲方应对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乙方仅承担上述材料的书面审核责任,不对具体内容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
乙方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如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清算系统或不可抗力因素使拨付资金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除外。不符合拨付条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六、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乙方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乙方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甲方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结算退款。
七、乙方应于每月 日前,向甲方提供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对账单。
八、乙方应按相关部门要求,配合完成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调试。
九、本协议拟预售楼栋、面积与实际预售许可楼栋、面积不符的,以预售许可确定的楼栋、面积为准。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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