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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事务代理

公证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

日期:2012-08-02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证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公证法》第11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上述公证业务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证明民事法律行为;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保全证据;其他业务。

(一)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旨在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证的主要事项,包括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等。

1.合同公证。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公证可以分为买卖合同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借款合同公证、租赁合同公证、融资租赁合同公证、承揽合同公证、建设工程合同公证、运输合同公证、技术合同公证、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公证、委托合同公证、行纪合同公证居间合同公证等。此外,根据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合同公证还有劳动合同公证、农村承包合同公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和租赁经营合同公证、房地产合同公证、抵押贷款合同公证等。

2.继承公证。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他们所享有的继承权是否真实与合法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公证证明内容的不同,继承公证可以分为确认继承权公证和放弃继承权公证。其中,确认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放弃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3.遗嘱公证。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内容经过公证后,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确认,从而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一旦当事人之间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而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公证遗嘱作为定案的根据。

4.财产分割公证。财产分割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财产分割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他们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而达成的协议。

5.委托公证。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委托人因时间、地点、健康及知识、能力等条件不能或不便自己进行民事活动时,可委托他人代理。委托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即仅以委托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产生法律效力。受委托人应以委托人的名义完成所委托的事务,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6.声明公证。声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发表的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办理声明公证时,公证机构主要应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声明内容是否合法。

7.赠与公证。赠与是赠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将个人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受赠人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赠与人与受赠人也可以签订赠与合同,并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

8.招标投标公证。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我国立法将必须招标的对象限制为三类工程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境外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公证机构对招标投标进行公证,就是对招标投标活动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监督和证明。

9.拍卖公证。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的物品,无主物品等,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公证机构对拍卖进行公证,就是对拍卖活动是否遵守拍卖规则予以监督和证明。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民事法律行为以外,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非争议性事实。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也是公证的主要事项,具体包括: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犯罪记录等。

1.婚姻状况公证。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定居、探亲或办理结婚登记等事项,具体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和丧偶公证。

2.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定居、探亲、留学或办理继承遗产、领取抚恤金或赔偿金等事项。

3.收养关系公证。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按照公证内容的不同,收养关系公证可分为确认收养关系公证和解除收养关系公证。

确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活动。对当事人而言,申请办理收养公证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必须亲自办理,而不得委托他人代办收养公证手续。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父母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4.出生公证。出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于何时何地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出境定居、入境签证或去国外谋职、读书、办理退职手续等事项。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须向公证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接生医院签发的出生证或者当事人所属单位根据档案出具的证明材料。

5.生存公证。生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被证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被证明人现在依然健在并生活于某地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领取养老金、抚恤金、劳工赔偿金等事项。

6.死亡公证。死亡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其有亲属、抚养等关系的人已经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继承遗产或领取抚恤金、保险金、福利费等事项。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查证核实,取得可靠的证据后,应为其出具死亡证明书。

7.身份公证。身份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身份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身份关系的存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对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取得与丧失,因此办理身份公证对当事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8.经历公证。经历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经历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子以证明的活动。教师、医生、护士、厨师、驾驶员、劳务人员等出国谋职或提供劳务,均需办理经历公证。

9.学历、学位公证。学历、学位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被证明人的申请,对被证明人的毕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习成绩单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出国留学、求职、对外提供劳务或技术服务以及向一些国家或地区申请领取子女补助费等事项。

10.职务、职称公证。职务、职称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被证明人的职务、职称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求职、任职、提供专业服务等事项。

11.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有无犯罪记录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没有犯罪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项公证主要用于申请人到国外工作或移居国外等事项。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或作用的各种文件、证书、文字材料的总称。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也是公证的重要事项,具体包括:公司章程,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公司章程公证。公司章程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公司章程的法定性、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定性和真实性是公司章程的两大基本特征。法定性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性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真实性则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或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2.文书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和日期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类文书主要包括:学位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夫妻关系证明书、驾驶证等。办理文书签名、印鉴和日期公证,可以使该文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防止此类文书被伪造或变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具的文书或者公民个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经过公证后即产生与原本相同的法律效力。

(四)保全证据

保全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一定措施加以收集、固定并保管,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证据的内容,须关系到其本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必须是证据有灭失或难以获得的危险,如证物容易腐烂、变质,证人长期出国等。申请保全的对象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情况等。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当事人认为需保全证据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五)其他业务

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哪些法律事务由公证机构进行登记,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我国,大多数法律事务或行为由相关的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也有一些法律事务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例如,我国担保法第43条规定,对于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用于财产抵押的,由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进行登记。

2.提存。提存,是清偿债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具体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按时向债权人给付债的标的物时,由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由该机关负责收存,从而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和风险责任的活动。从提存之日起,视为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涉及提存标的物的债权债务即告消灭。提存的物品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根据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的规定,提存公证由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管辖;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公证或在债务履行地申办提存公证有困难的,可由担保人住所地或债务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处应从提存之日起3日内出具提存公证书。提存之债在提存之日即告清偿。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60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证处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公证处应采取适当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公证处应在扣除提存费用后将其余额上缴国库。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公证处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期间,提存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由提存受领人负担;但因公证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负有赔偿责任。公证处未按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公证处应按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提存受领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提存通知书或公告以及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提存受领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应提供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证明。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由其继承人领取的,应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对其所立遗嘱、遗产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如合同、学位证等)可以代为保管,以防止因其遗失或泄密而引起纠纷,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当事人办理公证时书写某些文书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以根据当事人口述,代为草拟申请公证的文书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书,如委托书、合同、遗嘱、声明书、通知书等。《公证程序规则》第31条规定:“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公证机构作为专门设立的法律证明机构,同时也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在其开展公证活动的同时,可以向社会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解答与公证有关的法律问题,以发挥其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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