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养老人员有权分遗产吗?
60岁的兰某与被继承人宋某生前同居近二十年。在兰某陪同宋某住院期间,宋某曾设立过代书遗嘱,内容为:“我宋某自愿把某小区房屋给兰某所有,兰某跟了我十几年,在我有病期间都是兰某黑天白天照顾我,等我死后这个房子就作为我给兰某的补偿,儿女不要干涉。”兰某、宋某签名确认,贾某、何某在见证人处签名。何某另出具说明表示立遗嘱时其并不在场,其是在已出具的遗嘱上签字。兰某遂以代书遗嘱起诉宋某子女小宋要求继承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这一形式要件,不具有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属无效遗嘱。兰某与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十几年,双方依赖程度较高,在宋某生病住院期间兰某亦对其进行照顾,可以认定兰某对被继承人宋某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依法享有酌情分得遗产权,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兰某系缺乏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小宋系肢体残疾人,均为生活较为困难群体,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涉案房屋由小宋继承,小宋给付兰某房屋折价款15万元。
法官介绍,随着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庞大,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养老模式也趋向多样化,在部分老年群体中自发形成“结伴式”养老模式,在无法定亲属关系的情况下,法院根据“酌情分得遗产权”有效保障了结伴养老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参照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的份额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尊重了宋某想要给予兰某补偿的意愿,同时保障了履行多年扶养义务的兰某应享有的合法权益。本案调解结果有力肯定了“结伴式养老”模式下老伴儿间相互扶持守护的情义,保障了照顾扶持对方多年的善良付出者的“酌情分得遗产权”,同时也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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