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未留遗嘱,如何定谁是遗产管理人?
赵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三女赵1、赵2、赵3。赵某与王某二人于1984年在密云区某村建造北正房5间、南倒座6间。2000年赵某去世,未留有遗嘱,赵某父母也早于赵某去世。2016年王某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签订房屋征收补偿拆迁协议,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三套楼房及部分补偿款。王某于2022年收到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回迁入住通知书,但因赵某遗产尚未分割无法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王某迫切想要入住,又因赵1、赵2、赵3居住于国外,对于赵某留有的遗产如何管理处置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介绍,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了解本案中涉诉当事人家庭整体情况,把握此起纠纷症结,考虑到本案继承人有三人在国外生活,只有王某一人在国内居住生活,为了保障本案顺利进行,便于查清被继承人赵某遗产情况,帮助王某尽快了却心愿,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法官向原被告释明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并在法官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推选现居国内的王某作为赵某遗产的遗产管理人。王某根据遗产管理人职责及时梳理了被继承人赵某的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其余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使定居国外的其余继承人了解赵某的遗产情况,保障了案件审理顺利进行。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针对赵某留有的遗产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王某也通过生效文书快速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
法官介绍,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管理和保全财产;二是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实现遗产公平分配;四是保障交易安全。本案中,通过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快速厘清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此基础上,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配达成共识,依法高效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解决了老人居住方面的燃眉之急,保障了老年人“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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