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燕大元照 ,作者韩罕琦
来源 | 燕大元照
作者 | 韩罕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具体法治与“让座”责任
生活是具体的,它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也是散步时的怡然自得,更是人们衣食住行中的安全;法治也是具体的,从商品交易的兴旺到道路交通的顺畅、从环境污染的惩治到个人信息的保护,等等,法律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
法治塑造着人们的具体生活,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奠定着坚实的基础。
2024年6月24日,一段“北京地铁上女子疑因不愿让座遭老人拐杖袭扰”的短视频,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和讨论。
视频显示,在北京地铁10号线从知春里站开往知春路站的列车上,65岁的退休教师叶某某因座位问题与一位年轻女乘客发生纠纷,其后,北京公交警方对叶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
类似事件,屡屡发生,据了解,仅2024年6月份,就有4000余起关于北京地铁10号线上“让座”纠纷的投诉,这表明,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问题,已经成为需要全社会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亟待正确解决。
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究竟是良好品德还是法律义务?关于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
与“让座是美德而不是责任”这种网络上普遍流行的看法不同,笔者认为,公共交通工具的“让座”通常是法律义务,仅仅在少数的例外场合,才是良好品德。
一、基于特定需要而设置的红色“专座”
当前,在北京市的公交汽车上,都在公交汽车的入口内两侧设有红色座椅,在红色座位上方,不仅有表示“老幼病残孕”的图片标识,而且,在图片标识下方还有“红色座位为老幼病残孕专座”的文字说明;在北京市的轨道交通工具上,也在入口内两侧设有红色座椅,在红色座椅上方,贴着“爱心座椅”的文字说明。
对“老幼病残孕”这种特定人群而言,由于其身体原因,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会因为速度和空间限制,给他们造成危险,例如,会使他们因站立不稳而摔倒受伤。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与便利和优惠”。正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交通部门才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定了红色座椅,并赋予其“老幼病残孕专座”的法律性质。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中使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应当”一词,在法律中表示的是义务性规定,具有强制性,它要求人们“为”一定行为,如果不为,则具有违法性;而“可以”一词,在法律中表示的是授权性规定,不具有强制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使用了“应当”一词,这就表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是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营部门的法律义务。
但是,不仅在公共交通工具里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是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营部门的法律义务,而且,坐在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给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也是每一位非老幼病残孕乘客的法律责任。任何一种法律义务的履行,总是需要相关人员的辅助和配合,这种相关人员的辅助和配合是从直接法律义务中衍生的间接法律义务。如果坐在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不给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那么,即使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营部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立了“老幼病残孕专座”,也根本无法实现保障老幼病残孕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里的安全这一法律目的。
当然,红色座椅虽然具有“老幼病残孕专座”的法律性质,但是,这一法律性质只是表明老幼病残孕乘客具有利用红色座椅的优先权,并不表明禁止非老幼病残孕乘客利用“老幼病残孕专座”。在没有老幼病残孕乘客利用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时,非老幼病残孕乘客当然也可以坐在红色座椅上,这属于交通资源的合理利用。然而,非老幼病残孕乘客既不能与老幼病残孕乘客抢占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也不能在老幼病残孕乘客需要利用红色座椅时不起身让座。否则,就根本不是“让座”问题,而是“霸座”问题,是对法律保障的正常交通秩序的扰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责任;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处罚责任。
二、基于一般需要而设置的蓝色“座位”
当前,在北京市的公交汽车上,标示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是少量的;在北京市的轨道交通工具上,贴着“爱心座椅”的红色座椅也是少量的。因为身体原因,老幼病残孕者出门后一般很少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只会在必要时乘坐公交汽车和地铁。因此,公交汽车和地铁上的座椅大多是蓝色座椅,它们不具有“老幼病残孕专座”的法律性质。
然而,即使是不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蓝色座椅,占据蓝色座椅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把座位让给老幼病残孕乘客等有需要的乘客,也不仅仅是良好品德,而是法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正是基于《宪法》的上述规定,《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下简称《守则》)第13条规定:“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这一规定具有普遍性,也适用于占有蓝色座椅的乘客。
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一条的规定,该《守则》是根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的规定而制定的,因此,其中规定的乘客“应自觉”实施的行为,也属于乘客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而非仅仅属于乘客的良好品德。
在某些特殊场合,根据法律所设立的“老幼病残孕专座”,可能由于老幼病残孕乘客一时(例如,参加特定的专门会议时)人数众多而被老幼病残孕乘客全部利用,或者专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设立的红色座椅一时(例如,损坏时)无法利用,在这些场合,坐在不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蓝色座椅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也应当给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社会是需要团结的。帮助有需要的人,特别是对处于危险状态中的人施以援手,是每一位公民负有的基本团结义务。如前所述,处在行驶中的交通工具里,对老幼病残孕乘客而言,是一种危险状态,存在使他们摔倒受伤的巨大危险。在可能的情况下,其他乘客“应自觉给他们让座和提供方便。”这也是法律责任!
三、基于礼貌的“让座”
只有在少数例外场合,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会属于礼貌行为,仅仅是良好品德,而非法律义务。
一种常见的场合,是已经坐在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上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自愿给其他没有坐在座位上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另一种常见的场合,是已经坐在并不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蓝色座椅上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自愿给其他没有坐在座位上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当然,也可能存在其他不常见的场合,例如,已经坐在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红色座椅上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自愿给其他没有坐在座位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或者,已经坐在并不属于“老幼病残孕专座”的蓝色座椅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给其他没有坐在座位上的非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
只有在上述常见的场合和不常见的场合,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才仅仅是良好品德,而非法律义务。座位优先权,像其他权利一样,也是可以自愿让与的。一种权利的让与,不会是法律义务,但是,完全可以是一种美德,只要这种让与有利于他人。
四、余论
正确处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纠纷,攸关文明中国的建设和法治中国的实现。但是,在处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纠纷时,不仅需要理性的态度,而且需要法律的论证。
要防止不当的网络舆论造成当事人的“社死”。
媒体,特别是网络自媒体,在报道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纠纷时,不能无限度地夸大。
在2024年6月24日网络上流传的题为“北京地铁上女子疑因不愿让座遭老人拐杖袭扰”的短视频中,明显存在不全面(起因是什么?为何女乘客左边的座位空着,叶某某还要求女乘客让座?是否女乘客抢占座位在先?)、侵犯隐私(根据法律规定,擅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叶某某拍照并且发在网络上传播,只要未经叶某某同意,就侵犯了叶某某的肖像权、隐私权)的嫌疑。
有理由推测,叶某某今后的生活会因为该短视频的流传而受到严重影响,他作为一名退休教师,可能因此而处于“社死”状态。这种现象,完全不应该发生。
要更加准确地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
如上所述,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保护老幼病残孕乘客安全的有效措施,这是法律义务。但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工具中的“爱心座椅”这一表示,明显不准确。因为献爱心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更像是良好品德。“爱心座椅”这种表示,给人们的感觉是,可以献爱心,也可以不献爱心,可以让座椅,也可以不让座椅。这无疑是一种误解。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应该改变这种表示,把“爱心座椅”修改为“红色座位为老幼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要澄清相关认识,并明确相关的法律规定。
如上所述,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通常是法律义务,仅仅在少数的例外场合,才仅仅是良好品德。因此,对于根据法律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应当“让座”而不“让座”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中,不依法给需要帮助的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每个人都会老去。我国的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老年人数量不断增加,老年人的生存条件、生活环境需要逐步改善和保障。
几年前,“老年人摔跤无人扶”的问题,就因为“老年人摔跤要不要扶”讨论中舆论的不合理引导,导致出现至今有人看到老年人摔倒都不敢扶、不愿扶的社会现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指示精神,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有关部门应当严格立法,准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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