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曾某诉柯某某、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网络直播打赏在法律性质上应属于赠与合同,其效力的认定需综合交易安全和交易公平原则,兼顾互联网经济特点,结合公序良俗进行判断。在直播打赏中,夫妻一方基于婚外情感交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主播打赏明显高于正常网络娱乐消费水平的财产,夫妻另一方以其违反公序良俗效力条款为由请求确认打赏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渝01民终3046号
2、丈夫打赏主播90万,妻子能要回来吗?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网络直播属新兴行业,益处甚多,尤其是给受疫情影响而滞销的商品提供了极为良好的线上推介途径。但与此同时,行业内各项规范尚不完善,诸多问题不断涌现。法院如何裁判,不仅影响打赏者本人的个人及家庭生活,也浸染整个直播行业乃至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2020年最高院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中明确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于像本案这样涉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款项的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的判决即是对本无明确法律界定的网络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法律评价。
首先,在打赏行为的界定上,将打赏行为评价为无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及牵连行为,应以前置的充值行为作为整体评价,即观众在观看直播时候的充值行为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虚拟道具的使用,不发生法律效力(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赠与)。
其次,在观众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充值和打赏时,要明确充值打赏业已成为正常的生活所需,其本身并不当然无效。而在打赏是否构成无权处分的判断中,要从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行为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最后,需要指出,作为直播平台,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并在充值金额、充值次数方面设置警示或限制,倡导理性消费,注重促进正确社会价值观的营造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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