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典型案例
“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情况,通常体现为夫妻一方将房产等大额财产全部或部分份额给付对方。司法审判实务的个案情形不一,这里选取了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01
马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2011年双方签订协议,约定马某婚前出资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为夫妻共有,协议签字生效,后一直未加名。2013年6月张某起诉离婚,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离婚,认为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对房屋产权进行约定,属夫妻财产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应予认可,对双方均具约束力。遂判决该房屋归马某所有,由马某支付张某相应房屋折价款。
案例02
惠某名下,有一套婚前由父母出全款购买的房屋。2012年惠某与侯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约定将该房屋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后又约定登记至侯某名下,两次约定均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期间侯某多次与异性开房。
惠某诉至法院离婚,要求撤销赠与。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次约定属夫妻约定财产属性,不得撤销;第二次约定属赠与行为,侯某存在婚外情,惠某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遂判决撤销惠某与侯某第二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二审法院认为两次变更登记行为均属于赠与行为,侯某存在婚外情,惠某可行使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遂判决撤销两次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为。
案例03
冯某与王某2002年2月登记结婚,二人于同年7月份签订了协议,约定冯某将婚前的房屋一套转让给王某,该行为与双方夫妻关系无关,声明签订之日王某取得该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诉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冯某与王某的约定属赠与协议,不具有公益、道德性质,亦未经过公证,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裁判来看,法官对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间赠与存在认识分歧,裁判基础的论理不足,似有从结果到依据的反推裁判逻辑过程之嫌,如果撤销约定就适用夫妻赠与条款,不予撤销则适用夫妻财产约定规则,但整体上裁判结果还是公正的。如此局面,主要是因为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较为粗鄙,缺乏可操作性和救济途径,加之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理论认识不足,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存在诸多冲突。
司法实践中,解决“夫妻约定一方财产归对方所有或共有”的认定问题,实质上就是要区分该约定属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间赠与。这需要我们在现行《婚姻法》约定夫妻财产制具体设置的基础上,厘清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间赠与的内涵,区分该约定是否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这直接关乎到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如果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则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认定为夫妻间赠与,则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