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1.误工费
误工费是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产生的前提是劳动者有工作和收入,而且误工费的本质是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部分,不是实际工资收入多少就认定多少。这一点必须要加以注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工伤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福利。
停工留薪期是针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存在的原因是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支付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主要观点及理由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是否双重受偿,裁判观点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可以双重受偿
主要理由:工伤保险关系公法,侵权关系私法,二者并行不悖。
第二种:不能双重受偿
主要理由:根据财产损失填平原则,两者均是对劳动者遭受伤害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补偿,二者不宜重复受偿。
裁判观点各地区存在差异
广东高院:
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重复赔付,误工期长于停工留薪期的,误工费应当扣除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9)粤民申13659号
江苏高院:
停工留薪期满后,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其主张后续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2019)苏民申762号
江苏高院:
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工伤医疗费用范畴。即使工伤职工在获得第三人支付的误工费后,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019)苏民再152号
安徽高院:
工伤与侵权是两种不同的赔偿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下,第三人的侵权赔偿,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责任,但受害人就医疗费不能重复主张。
(2019)皖民再13号
江苏高院:
有规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单位在事故后未扣减工资的,受害人的工资收入并未减少,其误工费不应被支持。
(2020)苏民申3996号
福建高院:
停工留薪期与误工期存在重合的,重合期间的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能双重主张。已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2020)闽民申419号
河南高院:
工伤赔偿纠纷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其因交通事故同时又构成工伤,除医疗费外,交通事故和工伤均应分别进行赔偿。
(2020)豫民申1159号
山东高院
无论被侵权劳动者是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行为人应当对自身损害行为负责,赔偿权利人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可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2020)鲁民申4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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