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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 >> 法律知识

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

日期:2023-09-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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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如果合同正常履行的话,一方可以得到一定的利益。但因为另一方没有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出现违约行为从而造成了守约方的利益不得实现或者受损失。对此财产性损失,守约方可以申请违约方赔偿。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

包括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

当事人既可以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出现时的损失计算方法(约定了计算方法的,不再适用可得利益规则)。

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违约金的数额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以实际的损失来衡量(包括可得利益),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违约金过高,应适当减少。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金额时,也可以适当的增加。增加了违约金就不再支持赔偿损失。

三:举证责任分配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守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守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守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

可得利益的损失,既可以由守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对于守约方而言,举证证明存在可得利益的重点在于可得利益的确定性及计算依据,在有鉴定条件的情形下应当申请鉴定。为降低发生纠纷时的举证难度,可事先约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标准及依据。

对于违约方而言,举证证明可得利益依据不足的重点在于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缺乏依据。

合同解除并不能成为免除承担可得利益赔偿的理由。

最高法裁判要旨及案例检索

1、裁判要旨: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质保期外可得利益损失的,应举证证明该损失系因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所致以及能否排除标的物质量以外的原因。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民终74号。

2、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应是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一方委托作出的审计意见,另一方未举示足以反驳其内容和结论的证据,且不对损失提出鉴定申请,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情形,法院可依据该审计意见确定可得利益的损失。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275号。

3、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终813号。

4、违约金是否过高的认定不应仅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还应结合守约方应获可得利润确定损失赔偿金额。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再341号。

5: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早已成就,但守约方长时间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对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也存在过错,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可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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