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出卖人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凶宅的情况,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2022 年 3 月 17 日,赵某与案外人魏某签订《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赵某购买案外人所有的房屋,房屋价款为 44 万元。后案涉房屋登记在赵某名下。
2022 年 3 月 20 日,王某(乙方)与赵某(甲方)经中介方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所有的案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 43 万元;乙方向甲方支付 1 万元作为购买上述房产的定金;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电话通知甲方。乙方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房屋信息中介费不退。若甲方中途违约,应电话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 3 日之内将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金额及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赔偿乙方所支付的信息中介费。同日,王某给付赵某购买案涉房屋的定金 1 万元。
随后,王某发现案涉房屋为凶宅,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赵某双倍返还定金。2022 年 5 月 19 日,经王某申请法院前往派出所进行调查,派出所出具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该登记表载明 2008 年 2 月 12 日接案外人报警,民警前往案涉房屋出警发现,曾有住户家人吊死于自家卧室大衣柜门把手上等情况。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关于王某要求解除与赵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赵某无异议,法院予以照准,故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双方达成合意的时间即 2022 年 6 月 10 日解除。
关于王某主张赵某双倍返还定金 2 万元,其提交了与案外人通话录音证明赵某故意隐瞒案涉房屋系“凶宅”的真实情况,构成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法院认为,结合到派出所调查了解的事实及案涉房屋成交时间、价格等情况,可以确定赵某在买卖案涉房屋时确实存在故意隐瞒或不告知王某凶宅的情况。在法院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赵某同意返还王某 18000 余元。
【典型意义】
择吉而居是中华文化的传统,应当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凶宅”对房屋交易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出卖人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主动向购买人披露“凶宅”的情况。在本案中,由于出卖人并未告知购买人“凶宅”的相关事实,购买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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