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的善意取得
杨先生于2012年去世后,遗留三居室房屋一套,其妻子、子女作为继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现,2011年9月5日,赵先生持伪造的公证委托书作为杨先生的代理人与买受人孙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日办理过户手续。经诉讼,该买卖合同已由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在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公告送达期间,孙先生于2013年3月6日与马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即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马女士名下。现杨先生的继承人起诉要求马女士返还房屋,马女士抗辩称自己经构成善意取得。法院查明,马女士从李先生处购买房屋的价格为90万元,显著低于市场价格。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马女士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反之,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应当获得支持。本案中,因马女士购买涉案房屋的价格显著低于市场价格,不符合“以合理价格转让”的善意取得必备要件之一。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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