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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为您解读新《噪声法》

日期:2023-02-08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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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绿色的应考环境是

全社会的应尽责任

日前

北京市政府

对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实行了严格的防治管理措施

这背后的法律依据便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自去年6月正式施行后

非法改装车深夜“炸街”

广场舞音响无休无止

装修噪音不分昼夜

类似行为均将受到法律规制

今天,普法君邀请北京朝阳法院法官

通过典型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噪声污染防治法

治理非法改装车深夜炸街

不再是烦恼

基本案情

某晚22时许,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路口时,看见夜间路口车辆少,为寻求刺激,便驾驶车辆加大油门在路口中间进行“漂移”。张某无视他人交通安全,肆意在公共道路上“漂移”的行为已涉嫌扰乱社会治安。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5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机动车的消声器和喇叭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轰鸣、疾驶,机动车运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者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让广场舞“静”下来

不再是空谈

基本案情

某日晚9点多,某地医院的多名患者报警,称附近某公园内的广场舞噪音扰民,导致无法静心疗养,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赶到现场。 据了解,当地的某公园是一个较大的居民休闲场所,与医院仅一条马路之隔,且周围还有居民区和学校。跳广场舞的多支队伍还存在提高音量“斗舞”行为,经常从傍晚跳到晚上9、10点,让附近居民不堪其扰。仅上月底开始,因陆续接到该公园广场舞噪音扰民报警,公安机关出警便超过10余次。公安机关也曾将广场舞组织者约到派出所谈话,但效果不佳。鉴于组织者屡教不改,当晚,公安机关对涉及噪音扰民的5名广场舞组织者当场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作出警告处罚。

法官释法

作为深受中老年人喜爱的广场舞,在活跃身心、强身健体的同时,音箱噪音问题始终是一个难以解开的结。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如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让装修、奏乐适时“销声”

不再为难

基本案情

家住某小区的李先生在家准备考研,但楼上住户张某不但经常在非装修时间段进行施工,导致砸墙声和电钻声不绝于耳,还经常在家弹琴奏乐,严重扰乱李先生的作息,给李先生的学习、生活造成巨大困扰。李先生多次上门沟通,即便采取报警方式也未解决问题。李先生迫于无奈甚至安装“震楼器”进行反击,双方闹得不可开交。最终,经过当地法院、派出所、社区、民调中心的多方努力,纠纷最终成功调解。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饲养宠物和其他日常活动尽量避免产生噪声对周围人员造成干扰,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共同维护声环境质量。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如违反上述规定,处罚方式同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对噪声污染纠纷的处理应善用调解思维、多换位思考。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让楼上、楼下安宁

不再是奢望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系娱乐场所经营者,在场地安装有大量音响设备,场所未对顶部(天花板)采取隔音措施,其经营时间一般为21时至次日凌晨。经法院委托监测机构对被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振动进行检测,发现因被告噪音影响,导致原告的室内噪音值均较大幅度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夜间限值。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居所不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但结合被告系从事歌舞娱乐行业,经营场所有大量的音响设备,且经营场所的天花板未采取任何隔音措施等情况,娱乐会所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噪声确实对原告造成了影响,构成了噪声污染侵权,故判令被告在限定期限内完成天花板等隔音措施整改,消除对原告的噪声污染影响。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沿袭并完善了上述条文,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新法在“超过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界定为噪声污染,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被告的行为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且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到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被告依法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在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作为相邻关系人,案件的妥善审理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在生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相关国家规定,切实维护群众生活安宁,具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以上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一些法律常识,希望大家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共同打造和谐共处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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