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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

日期:2022-10-1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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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终结执行程序”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均是法院处理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那么两者该如何区分?适用条件有何区别?本文就此一探究竟。

含义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它所指向的是案件执行程序的终点和彻底的退出,并且是可能是永久性的。

终结本次执行,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过查找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部分财产暂时不能强制执行时,裁定该案件结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恢复执行程序,它所指向的是案件执行程序的暂时性停止。

适用情形

一、终结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执行案件所依据的实体的法律关系的消灭或者判决已实质上彻底无法履行,无履行的必要,以及程序上的问题,导致案件的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的规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上述法律规定体现出执行案件因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实质处置不能,导致执行程序暂时性的停止,但被执行人尚且存在履行的可能,待阻碍因素破除后,即可恢复案件执行程序。

司法处理

一、终结执行

(一)法院依职权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的,应当公开听证,但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的除外。并制作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三)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二、终结本次执行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应当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并制作裁定书。

(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并不免除,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程序重启

一、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重新启动执行程序需具备一定条件,需视终结执行的事由,并非全部终结执行均可重新启动执行程序。①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期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立案,法院应当受理;②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两者程序重启的区别在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需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法院进行执行立案审查,并且有条件和两年的时效期间限制。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无需重新立案,且不受时效期间限制,只要有财产线索,即可向原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此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会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而终结执行的,法院则不会定期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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