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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有什么特点?

日期:2012-04-18 来源: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损害赔偿律师说法: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采用了较为原则性的立法模式,即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法律条款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比还是有一些变化。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特殊情况下,侵犯财产权也可以申请精神赔偿,比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附有人格利益的物品,如果因侵权行为受到损毁,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现在的侵权责任法中把赔偿范围限定在侵害人身权,侵犯财产权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这主要是害怕侵犯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口子一开,将来赔偿的范围就太大了。

2.侵权责任法中在造成他人精神损害上加“严重”两个字予以限定,这就比原来的规定更严格了。至于怎样理解和适用“严重”二字,一般认为轻微的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诉讼成本很高。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今后可通过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案来认定。

这说明立法的精神是支持确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用得太多,因为如果不加限制的话,一是容易造成诉讼泛滥,二是赔偿的数额越来越高。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赔偿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法官掌握起来比较闲难,也容易刺激一些人形成一种利益驱动,法律并不鼓励某些人仅仅为了精神损害赔偿就去打官司,这种情况导致的诉讼泛滥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稳定和谐都不会发挥好的作用。

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两方面把握:

1.要从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原则出发,对受害人的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该赔的就应该判决赔偿其精神损失。

2.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也应该作一些必要的限制。因为精神损害不像财产损害那样是有形的,在确认时候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的个体理解影响了侵权行为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度,如果不给予严格限制,容易造成司法尺度不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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