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关于暂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为了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市政府即将印发的《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公布之前,自6月1日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虽在6月1日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但尚未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暂按以下标准实施,其他规定不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18万元,六级14.5万元,七级11万元,八级7万元,九级4.5万元,十级2.5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8.5万元,六级8万元,七级4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
《南通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公布后的标准与上述标准不一致的,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调整。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财政局
2015年5月29日
注:五级工伤三金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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