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二者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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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区别:
第一,管理机构不同,法院是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其监督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法官是同级的国家公务员;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仲裁委的监督机构是中国仲裁协会,其仲裁员大多是律师、退休法官以及相关机构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兼职从事。
第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管辖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仲裁的,而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受理。
第四、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法院诉讼是两审终审; 仲裁案件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五、收费不同,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收费相对低,仲裁收费高;大标的额的案件(600万以上)仲裁收费低,法院相对高。
争议解决:选择“诉讼”还是“仲裁”?
争议解决条款是合同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条款之一,因此这类条款也是当事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的条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选择诉讼方式或是选择仲裁方式来解决后期可能发生的争议,但很多人也许并不知道这两种方式究竟有什么区别,作为法律工作者经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就是在争议解决方式上究竟是选择上述哪种方式会比较好,以下是对这两种方式所作的分析,或许对您未来的选择能有所帮助。
法院程序繁杂,当事人有权上诉。但审理期一般较仲裁机构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简易程序一般为3 个月,如果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又会增加几个月的审理时间,其中还不排除法官延长审理期限的权利。当事人无权选择案件审理法官,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能排除受到政府政策(如一个时期的市场情况、群体性事件社会维稳的需求)、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社会舆论等因素的影响。
仲裁审理案件时间短、效率高。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二审”程序,案件经裁决,当事人均须执行,没有上诉权,能实现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的愿望。当仲裁庭有三位仲裁员时,当事人有权在仲裁员名单中选定其中一位仲裁员,这一选定权利,如能充分利用,对于案件判决结果有着重要影响。仲裁员审理案件时,一般从当事人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出发,尊重当事人合同自由约定的意思表示。案件审理结果,较法院可能受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较少。基于仲裁案件灵活性较强的特点,对于仲裁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选择不当将可能带来不利的审理后果。
从成本上看,小标的额的案件法院一审诉讼费相对仲裁费用低一些,但一审、二审两次相加就高于仲裁费用了。
仲裁费相对法院单级别审理费会高一些,但一个案件只收取一次费用,相对法院一审、二审两次收费也就低于法院费用。
仲裁庭没有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情况(法院也不一定就有)。
另外当事人还要支付代理律师的各种费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只需要支付一次律师的费用,而如果在法院经过一审、二审诉讼,当事人很可能就要支付两次以上的律师费用了。
律师建议:
鉴于公司在案件纠纷处理上一贯的高效、经济、可控的要求,我们对公司合同条款的前期审核和把握,以及我们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已有案件的判决结果等等方面考量,我们建议,公司在合同本文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不妨考虑选择约定仲裁方式,这种方式可能更有利于实现公司利益的有效保护和风险控制。
怎样正确的在合同中书写仲裁条款?
《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比如:
1、合同中规范的仲裁条款应书写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2、如果是已经印刷好的制式合同,让你自行选择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就要明确选择仲裁方式,并写明具体的哪一个仲裁委员会。比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提交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3、由于所签合同中没有写进去仲裁条款,或者想把原来的纠纷解决方式改换成仲裁方式的,需单独制作一份仲裁协议书的写法:于某 年某月某日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000号的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将该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均提请XXX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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