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卢金
问:你好,我想问一下,私自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答: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明确“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后一段时间内,私自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直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才对私自录音作为证据能否作为证据使用进行了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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