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群众称为盖有官印的“白条”,为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严厉措施。今年2月,最高法还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近日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发布关于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为辖区法院拉黑限高立规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指引
目 录
一、“五纳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
(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
二、“三限制”
(一)纳入失信要限消
(二)终本案件要限消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
三、“六禁止”
(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
(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
(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
四、“六审慎”
(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
(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
(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
(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
(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
(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
五、“七宽限”
(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
(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
(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
(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
(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
(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
六、“十一删除”
(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
(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
(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
(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
(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
(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
(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
(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
(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
(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
七、“七解除”
(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
(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
(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
(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
(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
(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
为指导全省法院执行干警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五纳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 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点:“问:如何确定《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要件?常见的情形有哪些?答:1. 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2.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1)拒不履行行为义务;(2)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3)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4)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5)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 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点:“六、问: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规避执行’?答: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 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 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 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 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问: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哪些事项?答:人民法院应审查下列事项:1. 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 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三限制”
(一)纳入失信要限消
1. 释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终本案件要限消
1. 释义:执行实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 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点:“一、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给付义务’的范围?答: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二、问:如何确定《限消规定》第一条第一款‘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标准?答:1. 对于《限消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如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旅游;在高尔夫球场以及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消费等),按照规定执行。2. 对于相关文件规定不一的,暂按相对较宽的标准执行,如限制住宿的酒店可暂按‘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的规定掌握。3. 对于相关文件的‘高消费’‘高档装修’‘高收费’等概括性表述,可综合各方面情况,参考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的相关数据确定具体标准。”
三、“六禁止”
(一)已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 适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3.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可见如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3. 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人民法院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金额,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基础。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份额确定前,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实际价值,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拖延确定继承份额或者不积极向法院申报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
1. 释义: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
1. 释义: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对其限制消费。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点:“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只公布不限高。考虑到政府机构的社会治理职能,为了不影响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即日起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将不再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名单信息予以公布。”
四、“六审慎”
(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
1. 释义:因“校园贷”“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3. 适用:《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点:“整治乱象,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各地金融办(局)和银监局要在前期对网贷机构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的基础上,协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对涉嫌恶意欺诈、暴力催收、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第一点:“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设局者具备知识型犯罪特征,善于通过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故意失联制造违约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
(二)已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
1. 释义: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点明确人民法院已经控制足以清偿债务财产的,不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往往一时难以确定。此时应关注“可能性”,即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控制的财产在变现后可能全额清偿债务的,一般不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
1. 释义:被执行人系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或因其他原因其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2. 理由: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一般都不具有偿付债务的能力,不符合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情形,因此一般不得纳入失信。
(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 理由:由于医院、学校、养老院等特殊被执行人承担着社会公益职能,如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会严重影响医院医疗救治、学校正常教学和养老院养老工作等,故应审慎采取执行措施。
(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
1. 释义: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被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企业,人民法院也应审慎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点:“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有效发挥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作用,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进一步推动国家信用体系建设和营商环境改善。建立健全惩戒分级分类机制,准确把握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适用条件,持续推动惩戒措施向精细化、精准化方向转变。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已经采取并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时解除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有关情况。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疫情防控企业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五点规定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政府机构只公布不限高。虽然该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机构”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但是考虑到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也承担着社会治理职能,因此对这些组织也应审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七宽限”
总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5点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
1. 释义:对受疫情影响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是偿付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或重点企业的,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 理由:一般来讲,上市公司的管理和财产相对透明,偿付能力较强,将上市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限制消费,造成的影响也更大。重点企业一般得到的政策扶持较大,偿付能力也较强。因此在执行中,可以给予上市公司和重点企业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一贯信用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给予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 理由:信用体系建设既要重视失信惩戒,也要重视守信激励。既往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其自动履行的可能性也较强。
(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且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
2. 理由:被执行人主动偿还部分债务的,已经表现出履行债务的诚意,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有助于被执行人更好地履行债务。
(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为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人民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 理由:全日制大学生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即便兼职一般也仅够支付学费和日常生活开支。应届毕业生刚走出校园,也面临较大的独立生存压力。且这两类学生一般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可塑性较强,社会可以给予更大的宽容和纠错的机会。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申请宽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 理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
1. 释义: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且金额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2. 理由:此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实际上具备偿还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推进两个案件的执行,从根本上、整体上化解纠纷。
六、“十一删除”
(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释义: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释义: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释义: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释义: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因审判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释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八)终本后两次查询无财产应删除失信,释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释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删除失信信息。
(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释义: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释义: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六部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适用:本指引所称的“删除”对应了最高院执行系统的“屏蔽”,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用语保持一致,本指引采用“删除”而非“屏蔽”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因此,对于纳入失信没有期限限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两次以上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七、“七解除”
(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
1. 释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限消
1. 释义: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
1. 释义: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
1. 释义: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令。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
1. 释义: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
1. 释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
1. 释义: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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