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开庭调解过程中,私自录音当证据,有效吗
原告:陈某
被告:陈某某、尹某夫妇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庭调解过程中,尹某因担心法官偏袒陈某,不顾劝阻录下音频并在几天后打印成文字资料,被法官发现。
法院认为
在调解过程中,尹某未经法院法官允许,私自对调解过程录音,并把录音复制成光盘、整理成文字资料的行为,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当进行处罚。最终,法院对尹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部分文章转载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添加并告知(微信号13691255677)
![]()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