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典》新出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没有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因此《继承法》在施行期间就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果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死亡,而且没有财产共有人,遗产继承人又放弃了继承权,那么原告的债权怎么办?按照应诉的原理,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死亡, 财产共有人要参加诉讼以保证诉讼继续进行;如果死亡的当事人没有财产共有人,遗产继承人则要参加诉讼;如果死亡的当事人没有财产,遗产继承人也全部放弃继承,那么诉讼三要素当中人的要素丧失,诉讼就无法成立,按照民事诉讼法此种情形法院应该终止诉讼,而从法律的立法精神看,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法定继承人身份则是法律规定的,放弃继承权不等于放弃法定继承人身份,被告一方必须参加诉讼。换言之,这个难题的症结在于,《继承法》第33 条第 2 款所规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使得处于上述情形中的诉讼因无人担当被告而不得不被终止。
《民法典》“继承编”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就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即遗产管理人担当被告。
《民法典》第 1145 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47 条又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有很多重要的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其中之一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且没有财产共有人、继承人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所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程序法上有着重要意义。当然,遗产管理人制度还有其他的重要意义,如遗产管理、遗产分割等。在财产分割上,当财产需要清理、登记时,遗产管理人可以以召集人的身份组织遗产分配,被继承人有遗嘱就按照遗嘱分配遗产,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一旦继承人之间达成不了协议,进而诉诸法院,那么遗产分割方式就由法院来判决,而这个时候“遗产管理人处于什么身份地位”“法院应该不应该听取遗产管理人的意见”“继承人达不成协议时遗产管理人可不可以自己有效管理”等问题都留给法院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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