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务会产生什么法律效力?
连带债务的效力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对内效力。连带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上的份额,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理;当事人既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视为份额相同。一连带债务人对外负担的债务份额,超过了其在内部关系上应负担的份额,该债务人享有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二,就当事人中一人所发生事项的效力。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主要体现在债的各种消灭原因,包括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延迟。例如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一人应分担的债务,剩余的债务额由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义务。《民法典》第520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三,对外效力。连带债务的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比较自由,可以向债务人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请求履行,可以向不同债务人同时或者先后请求履行,可以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履行。
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怎么办?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多受领的部分吗?
根据《民法典》第521条之规定,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此外,对连带债权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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