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时应当附什么手续?
《民法典》第764条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在保理合同中,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形应收账款转让都是保理人发出通知,因为其对此具有重大利益,以避免债务人在转让发生后仍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故保理人更有动力主动发出通知。此时为了更好地保障债务人的权益,保理人理应表明身份并加以证明。故此上述条款规定,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保理人单独通知但未提出充分的必要凭证的,转让通知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可以向让与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也有权要求保理人在合理期间内提供充分的必要凭证,并在保理人提供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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