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偷了易燃易爆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如何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物的使用和管理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只有满足了相应条件的人才可以占有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小偷偷了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险物属于非法占有,《民法典》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可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第一,由非法占有人即小偷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是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害,都由该小偷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物品的所有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如果该危险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即对危险物的管理存在过失的,比如本应妥善保管的高危物品却随意存放而被小偷偷走,应当与危险物的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受害者既可向小偷要求赔偿,也可要求危险物品所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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