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吗?
《民法典》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根据该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例如离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等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