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通常发生在哪些情形下?
通常情况下,不当得利发生在以下情形:(1)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是履行了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例如,甲乙订立合伙合同,约定甲提供100万元资金,乙提供技术,共同经营餐厅。甲将100万元资金交付于乙,让乙进行经营,后合同被乙撤销。那么乙没有了合法依据,但收取了甲100万元资金,就是不当得利,应返还给甲。(2)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一方或者双方履行了有关义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例如,甲误认为乙为合同相对方,向乙履行了10吨大米,乙欣然受领。那么,乙获得的这10吨大米没有合法的根据,造成了甲的损失,就是不当得利。(3)双方之间的合同被解除,解除之前已经履行了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而引起的不当得利。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300万元价款后,乙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了合同。那么,乙收取的300万元价款就属于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甲委托乙保管汽车一辆,在保管期间乙擅自出租给丙,乙向丙收取了租金。那么,乙将该汽车擅自出租没有合法根据,并因此而收取了租金,属于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例如,甲乙两家鱼塘仅隔一堰坝,一日天降暴雨,水势涨至接近坝堤,甲鱼塘中的若干鲤鱼跃至乙的鱼塘。那么,甲鱼塘跳跃至乙鱼塘中的鲤鱼,属于乙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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