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学术自由”行为是否会构成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经常以所谓言论自由、学术研究为名,利用历史渐行渐远,历史资料之间记载的细节差别,片面强调和放大一些细枝末节的东西,通过质疑、歪曲、抹黑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来博眼球,哗众取宠,这些言论借助网络广泛传播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这些行为不但严重伤害了社会大众的感情,而且也侵犯了英雄先烈们及其后人的相应权利。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见依法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但是法律也要求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使言论自由权为由而侵害他人的权利,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及其他自由时,都要遵守国家法律为言论自由设定的底线,不得打着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幌子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合法权利。
《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这种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如果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都可能会构成侵权,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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